《机关食堂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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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食堂管理制度县局机关食堂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局机关食堂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有序运行,制订本制度。 一、食堂工作人员职责 局机关食堂承包人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承包合同各项规定,文明服务。做好餐具、炊具、厨具等消毒、管理以及厨房、餐厅等卫生保洁工作,做好防鼠害、灭蚊蝇等工作。保证食材、食品安全、新鲜,严禁购买、出售霉烂、变质和超过保质期食品,严禁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二、食堂用餐人员限定 鉴于本食堂场地限制和局机关内部管理工作需要,为确保机关人员正常用餐,局机关食堂用餐人员只限于:局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局机关正常上班时间值班保安人员,局卫生保洁员,以及局退休人员集中学习日中餐,乡镇来县

2、局办事人员工作餐,上级来局检查指导工作需在食堂就餐的人员等。 三、实行规定时间内提前订餐制度 工作日上班期间需在机关食堂用餐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到局机关食堂订餐(订餐时间因事未在局机关的,可委托在局机关的干部订餐,或拨打电话订餐)。订餐时间:早餐前一天下午15:20前,中餐当天上午9:20前,晚餐当天下午15:20前。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订餐的,食堂不提供就餐;订餐未用餐者,须按规定用餐标准向食堂全额交纳所订餐餐费。 四、用餐时间 1 正常工作日上班期间,食堂每日为干部职工提供早、中、晚餐,早餐7:00一8:00;中餐:12:0013:00;晚餐根据上级规定的作息时间,夏季18:0019

3、:00,其他季节17:3018:30。其余时间均不得要求食堂工作人员供餐。双休日、节假日等非正常工作日不予开餐。 五、工作餐票实行按季清零 发放给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餐票当季有效,超过规定期限的工作餐票,自动作废。 六、爱护公物,文明用餐 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与局机关食堂管理制度,爱护食堂财物,维护食堂卫生和用餐秩序。在规定时间提前到食堂订餐,凭票文明礼让领餐用餐。讲究公共卫生,不随地乱丢乱吐,用餐后请自觉将餐后垃圾清扫进垃圾篓。持食堂公用餐具用餐的餐后请将所用餐具放入食堂清洗盆内;持食堂公用餐具离开食堂到办公室等地用餐的,用餐后请将所用餐具及时送还局机关食堂;持个人餐具用餐的餐后餐具请自行洗洁保管。用餐人员和食堂工作人员不得有损害财政干部和财政机关形象的言行。 七、加强监督管理 局办公室、财务股应加强对机关食堂监督管理,做好对食堂食品安全、食堂卫生、饭菜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承包方落实承包合同规定条款和需要整改的事项,做到文明经营;督促干部职工等用餐人员文明、有序用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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