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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均输法(一) 均输法 何谓均输法,均即“调节”的意思,输为“输送”,“运输”的意思,均输法即关于调节运输的法令。从经济角度来看,均输法的本意是为了改革当时发运制度中的弊端,抑制富商大贾的轻重敛散之权。虽然其通过“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等一系列措施来直接参与商业活动,对运输过程进行一种宏观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对富商大贾进行了打击和抑制,但另一方面,官方垄断运输却代替了富商大贾的运输。富商大贾在控制运输的时候难免会产生竞争,而由官府垄断之后,会产生一系列问题,用现代经济角度来说“由于缺乏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加之缺乏有力的外部制约监督机制,垄断行业的服务往往难以令人满意,经常会违背市场原则。”由此
2、产生的弊端会远远大于私家运输。 (二) 青苗法 青黄不接的时候,是农民最困难的时候,而这时也是“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的时候”。 王安石看到了这一现象,推行了一种“农贷制度”,即用金融贷款来帮助农民摆脱兼并之家盘剥,在实施青苗法的时候本有一个原则,那就是自愿原则,并且根据户等进行借贷,每户借贷的钱一等户十五千,二等户十千,三等户六千,四等户三千,五等户及客户则不得超过一千五百。青苗法虽然能一方面抑制兼并之家的搜刮、剥削。但另一方面*借贷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从本质上看,青苗法是以*的高利贷取代民间的高利贷”11 。青苗法的借贷规定实际上越贫困的农民,借额越少,而地主富户反而较
3、多。此外,官府贷款是以政权的形式强迫借贷的,成为民户的别增一赋,而且,官贷是私贷无法抗争的垄断性高利贷。梁启超在谈到青苗法的时候说过“盖其初意本欲以裁抑兼并者,而其结果势必至以国家而自为兼并者也若国家为唯一之兼并者而莫之抗焉,则民之憔悴,更安得苏也?”12并且,青苗法实行后,发生了许多自然灾害,官员逼债,许多还不起的百姓就被投入监狱,这样一来,许多田地出现荒芜,在当时的条件下,社会财富的累积只能依靠大量平民百姓的辛勤劳作,然而当大量劳动力投入监狱后,社会财富的增长又靠什么来保证呢?由此可以看出青苗法的危害之所在,在青苗法之下,百姓受着高利借贷之苦。王安石实施青苗法的本意是他想用一种信用贷款的办
4、法来刺激经济的增长,达到国用民足。然而“青苗钱即未曾如现代之标准以法定的方式主持”,“县令只将款项整数交给农民而责成他们集体负责,按时连本带利归还,丝毫没有顾虑到人民的意愿和他们各人之间的关系与责任。”13 王安石的这一农贷制度出发点是好的,在今天看来,信贷政策如果实施得合理,借贷程序完善,有专门的机构即银行来负责执行这一制度,那么它对于经济的促进效果是十分明显的。然而在王安石变法的时代背景之下,宋朝的社会发展与之相去甚远,在信贷发放背景不成熟的情况下,*又放松了信贷规模,民不愿借贷而强行借贷,国家债务超出了正常警戒水平,就会与经济发展严重背离,最后阻碍经济的发展。因而青苗法的反对比均输法更持
5、久激烈。 (三) 市易法 中国社会一直都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商品经济的发展给商人带来的利益是农业收入不能望其项背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一些富商大贾,这些富商大贾垄断市场,勾结官府,操纵物价,大搞投机倒把,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神宗*为了实现其富国强兵的目的,就必然会想法设法来改变以上情况,于是市易法应运而生。市易法它主要规定在汴京设立市易务,由*拨给本钱一百万贯,控制京城的商业交易,增加*的财政收入。它还收购市上的滞销货物,等到市场需要时,商贩们可将产业金银做抵押,五人以上结成一保,向市易务赊贷货物或者借款,还账时还须每年纳息钱二分。王安石推行市易法主要是为了
6、“今以百万缗之钱,权物价之轻重,以通商而贳之”,另民以岁人数万缗息。”14“市易之法成,则货郁通流,而国用饶也。”15市易法推行之后,为宋王朝敛积了大量的财货。可是细读市易法的措施,又觉得其“贱则少增价取之,令不至伤商,贵则少损价出之,令不至害民。”16这样的想法难以实现。并且市易务的设立使得在商业贸易中,*无端地插了一脚,将原本商人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了商人*与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这无疑增加了交换层次和交换主体之间的复杂性”17, 无端增加了交易环节,必然带来资源的浪费以及成本的增加。*为了收回成本,必然会提高产品价格,要不然就会做赔本生意,这样一来遭殃的还是人民。再者市易法的推行
7、实际上是将富商大贾操纵市场变成了官府操纵市场。在现代经济学中,有一个“经济收益”的概念,是指一个企业要真正盈利,其利润不仅要弥补企业的经营成本,还要弥补其资本成本。由此可见,如果市易务真的“贱则少增价取之,贵则少损价出之”,那么市易务做的就是赔本生意,又哪里来的“从熙宁五年到九年,开封市易务共收息钱和市例钱一百三十三万二千余贯呢?” 18王安石的“贱则少增价取之,贵则少损价出之”,他的本意原是价格随供求关系的变法而变化,他想利用价格政策来调节经济,他觉得国家参与这些商业活动不会产生与民争利的结果,他过分注重国家对经济的掌控而忽视了经济的发展规律,他们以行政干预经济代替了经济自身的合理发展。可以
8、说,王安石的市易法是以牺牲商人的利益为代价的,他虽然打击抑制了富商大贾的商业垄断,但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使国家走上了聚敛的道路,强化了各类专卖。秦观曾说当时是“江淮则增煮海之息,闽蜀则倍摘山之赢,青徐则竭冶铸之利”19。 由此可见,全国范围内的官营专卖都加强了。这些影响不仅使富商大贾遭受到了严酷打击,同时也使小手工业者,小商贩们纷纷破产,无法存活。 (四) 免役法 免役法指的是民户出役钱代替直接服役,王安石推行免役法,意在减轻农民负担。免役法的作用是双重的,它既有消极的一面又有积极的一面。对于经济方面来说,免役法的进步不言而喻,因为“免役法的推行,对农村的劳役制起到了破坏作用”20 在此之前实行的
9、差役制,束缚了大量劳动人口的人身自由和经营自由。而免役法的推行一方面使百姓不再自己服役,改为向官府交纳钱财,然后由官府雇人充役。这样一来就能使百姓从差役法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而使农民不违农时专心于耕,使手工业者专心于作,使商人专心于贾,这对于经济的发展来说无疑是有作用的。免役法使收缴的各种役钱超过了实际雇募的费用,官府收入由此增加。除此之外,免役法“以钱代役”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因为它“改变了劳役性质的剥削形态,纳钱也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化,对地租形态的演进起了促进作用”21。然而这种作用却是以牺牲广大百姓的利益为代价的。唐中叶以后均田制瓦解,随之而来的租用调制让位于两税法,五代在两税外另有差役,而宋沿袭这一弊法是不合理的,当时庸钱不但没免除,差役还依旧实行,交了钱还得充役,连宋神宗都说“已令出钱免役,又却令保丁催税失信于民”22。除此之外,本来无差役的贫苦农民,现在又被迫免役纳钱,加重了这些人的负担,于是他们被迫“杀牛卖肉,代桑鬻薪”,镇州,定州农民甚至出现了伐木拆屋的情况23。”对于贫苦农民而言,越贫困,所承担的压力也就相对越大,所以在这里王安石的民不加赋而国用足,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美好想象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