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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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市 区 路 号 室。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五条 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

2、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一个法人(或自然人)股东投资: 股东: 共出资 万元,其中以 方式出资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 身份证号码: 共出资 万元,其中以 方式出资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五

3、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

4、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经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股东的决定;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派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5、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委派产生。 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派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6、: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对外投资及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公司股东可以股权转让,转让后变更为非一人有限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由股东会重新制定公司章程。 第七章 法

7、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送交公司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决定解散; 因公司合

8、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依法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

9、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 份,其中股东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股东 股东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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