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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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法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本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实施细则二十一至二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

2、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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