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表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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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格党员表现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不合格党员,是指不符合党章第二条对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相关规定,不履行党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相关规定,不能体现和实践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党员。不合格党员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中,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认为是不合格党员。 一、农村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和表现不满情绪,或不支持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参与邪教组织,或信仰宗教,或为首组织修建寺庙,从事迷信活动,情节轻微,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批评、不敢斗争,或在国家、集

2、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4)煽动或参与群众闹事、集体上访,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6)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7)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8)不赡养老人,或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9)乱搞两性关系,或出入色情休闲娱乐场所,或参与私彩活动,或参与赌博,或有小偷小摸等行为的。 (10)抵制或阻挠工程项目建设,煽动、参与、纵容

3、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11)利用宗族势力,挑拨是非,制造事端,影响稳定和团结,情节轻微的。 (12)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打击报复,侵犯党员和群众权利,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13)作风粗暴,欺压群众或不为群众服务,不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甚至为个人利益不惜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14)有欺行霸市,坑蒙拐骗行为,情节轻微的。 (15)有违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合同法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有关法规政策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情节后果轻微的。 (16)不执行或包庇、纵容他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但

4、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情节后果轻微的。 (17) 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损害党的形象和组织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18)道德行为扭曲,或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的。 (19)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明显的抵触情绪,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对上级决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一定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参与邪教组织,或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3)抵制或阻挠工程项目建设,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

5、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4)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聚众上访闹事,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情节后果轻微,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8)不赡养老人,或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9)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或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轻微的。 (10)发现危害社会治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行为袖手旁观,不及时制止,甚至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11)违反民

6、主集中制原则,排斥打击,报复同志,或不执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12)作风粗暴,态度恶劣,欺压打骂群众,情节轻微的。 (13)闹无原则的纠纷,互相拆台,贻误工作的。 (14)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的。 (15)无理取闹,恐吓威胁单位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 (16)办事不负责任,拖拉推诿,或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17)浮夸谎报,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的。 (18)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索、拿、卡、要行为,或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情节轻微的。 (19)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从事第二职业,或为个人、亲友、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0)办关系案、办人情案,为违法犯罪的亲友说情、开脱,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21)乱搞两性关系,或出入色情休闲娱乐场所,或参与私彩,或参与赌博的。 (22)用公款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3) 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损害党的形象和组织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24)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或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的。 (25)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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