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的职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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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的职权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是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蓝事会制作的反映公司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主要是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表册的说明。其他会计资料是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的说明书等。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是指监事有权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与核实,看其所制作的表册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 第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为了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蓝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情形的,有权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建议罢免董事的,应当向产生该董事的机构如股东会提出;建议罢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应当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监事会、监事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当发现黄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应当及时向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3、,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四,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监事会、监事在监督工作中,因情况紧急,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严重违法行为并拒绝监事会、监事要求纠正的意见,不予制止将对公司产生重大利益影响的,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监事有权直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监事会、监事有权直接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如提出建议罢免董事的议案等。 第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监事会、监事有权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4、讼,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公司损失。 第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除了上述职权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还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作为由股东或者职工选举产生并负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职责的人员,如果不了解公司业务决策、业务执行情况,是很难开展监督工作的。为了增强监督实效,保证监事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应当建立监事了解公司业务决策情况和业务执行情况的机制。因此法律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这是法律斌予监事的一项权利,董事会应当予以保障,在召开蓝事会会议前,应当及时通知监事列席会议。如果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存在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以及

5、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监事在列席蓝事会会议时,有权对萤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这就是说,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在了解蓝事会会议决议情况的基础上,如果认为蓝事会会议决议的事项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对于监事的质询,董事会应当认真对待,给予答复,做出说明或者解释;对于监事的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该采纳的及时采纳。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了解有关情况,这需要公司蓝事会、蓝事以及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合和协助。然而,现实表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愿意配合或者协助监事会、监事履行开展监督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公开拒绝或者阻挠监事会、监事履行

6、监督职责。为了保证监事会、监事顺利履行职责,法律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有两种,一是定期会议,二是临时会议。所谓监事会的定期会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的会议。监事会的定期会议,应当由公司章程做出规定,按时召开。这就要求公司章程对定期会议的召开做出具体的规定,如明确规定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或者召开两次会议等,并明确每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如每年年中或者年底等。所谓监事会的临时会议,是指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

7、规定什么时间召开的一种不定期的会议。临时会议相对于定期会议,指在正常召开的定期会议之外的会议。根据本条的规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不实行主席负责制,而是实行民主决策,做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关,在实施监督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依照职权做出决议。监事会会议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记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监事会会议所

8、议事项及讨论后得出的结论,具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题、监事讨论意见、决议通过情况等。监事作为由股东和职工选举产生、参加监事会决议的成员,对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负有重要责任,并对选举他的股东会、职代会等负责。监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出席监事会会议,对监督事项发表意见。为了备后查询,明确监事责任,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监事的一项法定义务,监事必须履行。同时,监事作为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也是监事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其签名的权利,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人、主持人应当保证监事的签名权。 监事会、不设监

9、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依法行使职权时,有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如在检查公司财务时,可能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如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直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需要相应的会议经费;如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如果聘请律师代理的,还需要支付律师代理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是为了监事会、监事依法履行职权,所以应当由公司承担。由公司承担的费用,必须是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不可缺少的费用,如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缴纳的诉讼费用。如果该费用不属于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则不由公司承担。至于“所必需的费用”究竟包括哪些具体项目,可由公司章程做出规定。文章出自浩天国际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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