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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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内容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简称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一、TRIPS的主要特点 (1)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 (2)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3)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

2、 (4)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 (5)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 (6)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二、TRIPS的主要内容 1、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国民待遇原则 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条)再次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 这是立法、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TRIPS第8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等条款中又进一步作了明确和强调。 (3)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 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

3、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TRIPS第8条第2款提出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原则。在TRIPS第13条、第16条第1款、第17条、第24条第8款、第26条第2款、第30条中分别提出对版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发明专利权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的前提条件:一是要保证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二是不能影响合理利用,三是不能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4)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 知识产权局具有地域性,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相对独立的。在TRIPS第1条第1款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 (5)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 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

4、。 (6)版权自动保护原则 这是在伯尔尼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 以上是TRIPS重申的一些基本原则。 2、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 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国际贸易中对有形商品的贸易原则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条原则来源于GATT第一条关于最惠国待遇(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简称MFN)原则,列于TRIPS第4条。 (2)透明度原则 这是在TRIPS中第63条规定的原则,来源于GATT第十条贸

5、易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防止缔约方之间出现歧视性行为,便于各方对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尽快了解,以便加强保护。 (3)争端解决原则 即确认GATT原则运用于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原则,这是在TRIPS第64条中规定的它把GATT中第22条、23条关于解决贸易争端的规范程序,直接引人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可以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 (4)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 TRIPS明确对于知识产权有关程序的行政终局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第62条第5款),或者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第41条第4款)。 (5)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 在TRIPS的前言中明确

6、提出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应该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 3、确立了TRIPS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 TRIPS把已有的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分为3类: (1)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 这类国际公约共有4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TRIPS对这4个国际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和保留,它要求WTO全体成员要遵守和执行上述四个公约。 (2)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按对等原则执行的国际公约 这类国际公约共有十余个,主要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 (3)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的国

7、际公约 凡是TRIPS没有提到的、也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国际公约,均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主要有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等。 4、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 TRIPS从7个方面分别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包括: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等,并涉及到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 5、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 6、有条件的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 TRIPS原则上将成员分为发达国家成员、发展中国家成员、正在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成员、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等几类,在一些条款的执行上给

8、予不同的限期。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存在的主要差距 TRIPS如同其他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一样,其实体内容可以分为3类:一是基本原则,这是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二是最低要求,这是全体成员必须达到的;三是一般要求,这是可以根据各成员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 这里所讲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存在的差距,是针对TRIPS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而言的。 从总体来讲,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这个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 2、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 3、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 4、在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水平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还没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5、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仅是与TRIPS存在差距,与其他一些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存在着差距,尤其是近几年来新出台的几个国际公约差距更大,这是我们在修改现有法律时应该加以全面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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