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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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章程四季星城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四季星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特制定四季星城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四季星城业主委员会是四季星城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本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履行业主大会赋予对四季星城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 物业服务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四季星城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名称:四季星城

2、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四季星城物业办公室 二、物业类型: 商住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自业主大会选举委员产生后由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 设委员5-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执行秘书1名、委员2名。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职责 负责物业小区政策宣传及业主的正确教育引导工作; 督查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有效给予处理; 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公司履

3、行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本小区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不遵守相关约定及时制止并纠正; 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拟订四季星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季星城管理规约、四季星城业主委员会章程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拟订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拟订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等使用情况; 积极配合辖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听取居

4、民委员会的建议,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配合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维护物业小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 本委员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三章 委员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首先由业主自荐,业主委员会审核资格后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公示成为正式候选人,委员经业主大会在候选人中投票选举产生,符合区域委员名额分配条件下,得票多者当选。业主也可投票给除正式候选人以外的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其他业主。 本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重选,委员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三届。 本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

5、上届业主委员会负责,在当届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经过业主大会投票选举,因差额落选的人员,可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候补人选,在本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经本委员会提名、业主大会批准后可依次递补。 第十条 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委员名额分配应符合下列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第十二条 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委员的职责: 本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负责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 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6、; 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本委员会副主任的职责: 协助主任召开委员会会议; 协助主任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在主任授权后可以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执行秘书职责 协助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拟制或受权发布业主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执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协助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拟制或受权发布业主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协助业主委员会收集和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及时准确地传达信息。当好业主委员会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部门之间沟通的使者和桥梁纽带。 委员的职责: 参加委

7、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丧失业主资格; 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辞职被接受的; 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有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

8、委员会。 第十六条 经本委员会或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罢免相应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告。 第十七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人选,由本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增补人选,应符合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会议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本委员会每月至少应开例会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委员因故不能

9、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本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在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

10、、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本委员会对重大事项做出的决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本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及业主大会筹备组经费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规或*文件未规定的,由本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筹集,在物业费内单独列支并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代为建立和管理经费帐户。本委员会应将本年度的经费

11、预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批准后方有权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筹集。本委员会应按经费预算方案节约使用经费,原则上不得透支。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审计费;税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本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业主缴纳的经费;捐赠;经业主大会批准的其他收入。 未经业主大会批准,本委员会不得对外借贷、不得对外担保、不得从事赢利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本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或委员如违反本章程对物业和业主造成严重损害的,业主大会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或有关委员,受到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十六条 根据小区实际状况,业主委员会的费用单独列支,物业费的计算中需包含此费用,业主委员会经费从业委会成立后,与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始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解散和罢免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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