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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拖欠工程款常见理由及其法律对策业主拖欠工程款常见理由及其法律对策 作为施工企业,最头疼的莫过于面对业主以种种理由拖欠工程款的情况!通过二次法律事务例会及各经营单位提交的债权债务明细报表,我室发现,各经营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业主拖欠工程款的现象,给我公司各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 我室全体成员通过对各经营单位反馈的信息进行讨论研究,对各经营单位提交的债权债务情况明细报表进行认真剖析,现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总结出以下八种业主拖欠工程款常见理由,并针对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以供各经营单位参考。 一、工程未经验收。我们承接施工的工程,竣工后未得到验收,这是否构成业主拒付我方工程款的合
2、法理由呢?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业主应支付价款并接受工程;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由此可见,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如果建设方违反此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就应当承当相应的不利后果,无权以工程未经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因此,如果业主只提出没有经过验收,而没有证据说明工程不符合约定,则无权拒付工程款。但是,如果合同中明确将验收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时,则应从约定;当然,这时还要考虑没有进行验收的责任,如果责任在业主,则业主也不能因此拒付工程款,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业主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而承包方只能是配合进
3、行验收,没有主动权。 二、承包方没有提供竣工资料。工程顺利竣工后,如果我方不向业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业主是否有权以此拒付我方工程款呢?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义务有主、从之分。因此,承包方提供竣工资料,只是其从义务之一,即使承包人违反此项义务,业主也不能因此拒绝履行支付工程款这一主义务,而只能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结算的签字人没有相应权限。在我方与业主工程款纠纷的案件中,曾发现双方虽然达成结算,但业主在结算上只有签名而无盖章的情况,而诉讼过程中,业主往往都会提出签名人没有权限,以此否认双方的结算效力。 针对此种情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应对其工作人员的经
4、营行为负责,作为建设方应当积极地与承包方进行结算以确定工程款,而且目前在结算中往往是承包方居于被动;所以原则上结算协议上有建设方工作人员的签名,就应当确认其效力;至于该工作人员是否确实有权限,属于建设方单位内部问题,不能对抗不知情的承包方。 当然,如果建设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承包方应当知道结算签字人没有相应权限,则此结算协议就不能拘束建设方。 四、迟延完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迟延完工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但是,依法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我方工程款。 如果迟延完工是建设方的原因,则承包方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建设方也就无权拒付工程款;如果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迟延完工,则属于违约行为,承包
5、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建设方也只能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承包方迟- 1 - 延完工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之前,业主不能因此拒付工程款,此时业主只能就此提出反诉或者另案起诉,而不能将此作为承包方索要工程款时的抗辩理由。 五、承包人没有完工。与工程款相对应的承包方的主义务,就是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如果承包方没有完成工程,则无权要求建设方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只能就其已施工完成的部分,依据公平原则要求建设方支付相应价款,而对已施工部分,应由承包方负举证责任。 如果是建设方的原因导致承包方没有完成工程,这时因工程未完,承包方同样不能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可就此要求建设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
6、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未完成,建设方也可以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这是最常见的建设方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之一。如果确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有质量问题,则承包方应承担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但这时,建设方仍然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我方工程款,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建设方只能有权要求承包方合理期限内修复; 其次,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当承包方拒绝修复或者修复后仍不合格之时,建设方才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 第三,司法解释中规定不支持工程款请求的,只能是在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
7、的工程。由此可见,对于建设工程因承包方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时,建设方必须首先要求修复,只有当承包方修复后仍不合格或者拒绝修复时,建设方才能要求减少工程款或者不支付工程款; 第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的履行抗辩,在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他方只能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而在承包方因质量问题而承担的违约责任没有确定前,不可能确定与之相对应的工程款数额。 所以,在承包方起诉要求建设方支付工程款的案件中,如果建设方只是单纯的提出质量抗辩,而既不反诉要求承包人修复或者减少工程价款、赔偿损失,也提供不出证据证实工程经修复后仍不合格,则这种抗辩无须予以考虑,可让其另案解决。 应当说明的是,根据
8、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设方有权对工程随时进行检查。因此,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如果建设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应当及时行使权利,要求承包方修复,而不应当不理不问,直等到承包方索要工程款时才提出质量问题。 而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在工程竣工后,建设方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由此可见,法律已经赋予建设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质量进行全面监控的权利;而同时建设方也有义务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 如果工程是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就交付使用,之后建设方又在工程款诉讼中提出质量抗辩。则应当认定:建设方未经验收即使用工程,应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其再提出质量问题,应当按保修另案处理,而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9、 七、时效抗辩。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时效应当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具体到工程款的支付,就应当从承包方“知道或者- 2 - 应当知道索要工程款的权利受侵害时”起算。 一般而言,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时间起算;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二百六十三、二百八十七条确定,即应当以工程交付时为建设方付款期限,从此时起算时效,要注意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项的规定。 现在,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第18条已经规定了应付工程款的时间,来确定利息起算时间。因此,这也可以作为时效起算的依据。 八、约定固定价结算。有些建筑工程合同,双方约定固定价结算,但实践中增项工程
10、的情形是很多的,因此施工方在工程竣工后,都会提出索要增项工程款,建设方也会以“合同为约定固定价结算”为由拒付工程款。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合同约定是固定价结算,则如果有增项,必须有建设方认可,或者建设方在结算时确认增项工程款数额,才可以相应的增加工程款,否则就必须按合同约定价款确定工程款数额。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以外的增项,但没有证据能证明是建设方要求施工的,如何确定增项部分的工程款? 司法实践中,只要约定以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则工程量以及价款的变更必须经建设方的认可,否则施工方无权要求增项部分的工程款。因为固定工程价款就等于同时确定了工程的范围,在没有建设方认可的情况下,施工方单方自行增项属于违约行为,无权要求建设方对此承担责任。 还有一个特殊问题,就是固定价合同工程没有完工如何确定已完工程价款? 碰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取“按比例鉴定”的方法,即让鉴定机构算出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工程价款,将两者比例乘以固定价,以确定这种情况下已完工程的价款,这样既比较公平,也可以防止当事人恶意违约获取利益。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