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的流程简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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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的流程简介随着一期的入住,现在二期也正在交楼,三期也在年底交楼,越来越多的业主即将入住進新家管理費我們都是如期交了但是物業有沒有真正為我們服務呢那就要業主委員會監督了。 希望我们小區学习金碧新城尽早成立業主委員會解决我们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 - 業主委員會的成立的流程簡介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批准成立的代表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要想成立业主委员会,首先要了解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要求和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 一、成立业主大会 这是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前提。按照规

2、定,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按照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相对封闭,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相对集中,能独立使用为条件,但一个区域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掌握在20万平方米以下。 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 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由地方*制定。以后业主大会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按照本市规定:产权人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一票。在已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尚未售完之前,其住宅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超过全部住

3、宅物业20的,召开产权人大会时,其投票权及实际投票额按20的份额计算,超过部分不再予以计算。 四、业主大会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 业主大会开会要提前15天以上通知全体业主,幷告知相关的居委会。业主大会不一定要采用开会形式进行,业主大会做出一般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14以上即可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条例没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要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也没有要求一定要用“赞成票”的方式通过决议,因此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

4、会不是特别难。 五、业主委员会备案 按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不用再经区、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之后在30日内向区、县小区办备案即可。备案制和审批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备案制下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成立程序不违反法律限制即可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行为由业主负责;审批制下成立业主委员会要符合区、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区、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负行政管理责任。 为了便于广大业主具体操作,刘宏诚先生列出了组建业委会的如下八个步骤: 第一步,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

5、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幷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幷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

6、条。 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幷可以开展工作。 第七步,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幷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 1.选票设计 亲爱的业主:您

7、好! 现将XX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和资料发给您,如果您反对其中任何人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请在其名字后面画,您也可以提出您建议的候选人,然后将您的选票在月日之前投入XX小区选票箱,根据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第X条规定,如果您未投反对票将视同您赞成其它业主意见,请您珍惜自己的权利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谢谢! _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_年_月_日 -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姓名业权单位和所占建筑面积 姓名业权单位和所占建筑面积 我提议_号楼座室先生/女士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_小区_号楼门室 签名: _年_月_日 注:请将您拥有的产权全部建筑面积在选票上注明,无房号或无签名的选票将视为无

8、效。 2.收条设计 以下是笔者根据所在小区设计使用过的收条改写,仅供参考: 收条 本人/本人代表产权人收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送来的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资料、选票、成立业主大会的通知。 _小区_号楼_门_室 签名: _年_月_日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管委会章程的示范文本,可以参考。为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可行和今后工作便于开展,笔者建议业主在起草自己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时写明业主大会用收集反对票方法进行表决,并注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业主未投反对票将视同其赞成其它业主意见。 金

9、碧雅苑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碧雅苑物业管理活动,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金碧新城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依据国家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参照广州市业主大会导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金碧新城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运作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在本小区内物业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二章 业主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第五条 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权益的群众团体

10、和物业管理监督组织,也是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自律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依据业主公约或*法定程序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产生,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会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11、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公共部分、公共设施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本域内物业公共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12、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一)代表住在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措施; (四)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一)根据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贯彻执行并督促全体业主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和业主公约。 (四)接受小区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五)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小区所在地人民*的监督

13、与指导,配合社区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汇同物管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公约草案,确定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办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 名委员组成,其中 区产生委员 名; 区产生委员 名,每个区当选委员名额不少于 名。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 名,秘书长 名。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业主代表工作网络和聘任执行秘书 名,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业主委员会委员

14、或业主。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投票权数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定失误给业主或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因其他原因却需改选的: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在7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

15、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有关物业管理的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委员章程草案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 (三)经业主大会批准,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经业主大会对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四)经业主大会批准,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续筹; (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措施;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

16、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帮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服务措施; (七)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 (八)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九)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十)配合公安机关,与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通过各种形式对业主的宣传、教育和开展有利于业主身心健康的各项文化娱乐活动。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二)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办事公正、负责;

17、(三)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五)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一)负责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 (二)按片区分工,负责分管片区的日常事务和分管的专业组工作; (三)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长职责: (一)负责协助主任搞好业委会的行政事务; (二)负责组织执行秘书处理好业委会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组织起草、修订业委会有关协议、合约、决议文本和业委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各项会议的记录,财务年度审计的公开告示; (四)

18、按章管理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五)负责业主房屋、房产、业主名册等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六)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 (一)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 (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秘书长负责管理,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施印前必须有规定权数1/2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三)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查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查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四)凡违章使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

19、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档案管理 业主大会的文件、资料,由秘书长组织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 业主大会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情况目录、清册及业主公约; (五)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 (八)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推选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

20、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并及时向物业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实施。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提前15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告知相关业主。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业主大会应当同时告知有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须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提前三天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委员因故

21、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一名委员一票表决权,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超过3/5以上同意。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召集业主代表会议进行咨询,然后重新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由秘书长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可邀请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业主中的专业人士等出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互通情况,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服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

22、题,检查管理服务计划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根据华阳佳园的特点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投票权,实行一户一票,承租公房投票权由产权单位行使。业主大会须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其他代理出席,但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是否有表决权并对表决事项予以明确鉴定,表明同意或不同意。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议,须经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

23、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对物业管理知识有所了解,具有一定组织工作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业主担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对物业管理有所了解,具有一定威信和组织工作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 在可预见的未来五年应长期并主要居住在本小区; 当选时年龄应超过 周岁; 具有 以上学历。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已不是业主; 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

24、罪行为的;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不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或者拒不履行业主应尽义务的; 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和增补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应在三年任期届满三个月前,由上届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如业主委员会丧失组织能力的,由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导实施。 第三十六条 换届选举由上届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上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分别作任期或者聘期内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新一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委

25、员会和筹备组开展工作,做好换届选举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改选后,须报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第三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经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任期内所形成的档案资料以及财务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当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超过1/4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予以补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业主大会补充。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金碧新城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生效。 金碧雅苑业主委员

26、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要成立筹备组,在房地局、小区办公室和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筹办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业主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的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超出部分接四舍五入处理,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可以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在业主大会召开前三日内将选票投入到投票箱

27、。 第四条 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 人组成,其中设主任一名。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 第七条 业主代表的产生,应获得其所代表的业主中拥有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业主的投票权的总和。 业主代表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投票权的相当比例以栋、片、区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告方式选举产生,不经公告,选举无效。 公告内容包括

28、投票日期、投票地点、候选人名单和当选名单等。 投票箱由会议组织者设立,粘贴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封条。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每人可以提出一名监票人。 第十条 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办组应当公告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同时应当在投票日期前的一个月内将候选人名单和本办法送达全体产权人。 第十一条 送达方式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办组两名工作人员直接送达业主手中,并办理送达手续;邮寄送达的,须留存挂号存根。 第十二条 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 第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

29、验票方式,在小区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开箱验票,统计投票结果,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由监票人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 第十四条 选举所投的有效票数多于小区产权人数和使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小区产权人数和使用人数有效。 第十五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 第十六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为当选。 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七条 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不足50以上的候选人不足7人的,应当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

30、选。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受产权人的监督,产权人和产权人代表和使用人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产权人和产权人代表和使用人2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动议,并要说明理由。 被提名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业主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讨论通过关于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持相关的文件到小区所 在地的小区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办理报批手续。 小区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申诉,并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

31、后,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向全体产权人公告业主委员会的当选名单。 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金碧雅苑业主公约 待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执行 为加强金碧雅苑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的法律地位平等,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32、二、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有意见或建议时,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业主在主张

33、自己的权利时,不能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

34、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凭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35、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指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聚众喧闹、嗓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法律、法规及*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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