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选举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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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委会选举办法山水名园、翠园芳邻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由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业 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半数以上,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办事处按程序动员成立换届筹备小组组织换届。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定为 13 名。业主委员会可以推选产生主任、副主任和执行

2、委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委员。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 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五条 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大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筹备小组自行解散。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并采用1 有效送达

3、方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参与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票,但委托只限委托2人。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共有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本物业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任职的应适用回避原则;为体现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分布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每单元楼报名人数限定 2 名;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

4、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另行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七天内提交筹备组并公示一周。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在确定职数的基础上,按20%的差额比例配置确定。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从业主中选出业主代表作为唱票、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二条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业主总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业主总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

5、于规定应选候选人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候选人人数的有效。 2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提议,则提议获得通过。 第十四条 业委会委员依据得票多少顺序产生,落选委员候选人自动转成候补委员。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五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六条 业委会委员接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业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1)因物业转让

6、、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其中有(1)、(3)、 (5)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形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罢免程序 (1) 解除业主委员会主任职务的,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委员通过; (2)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应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全体业主的50%以上通过,即

7、可罢免业委会委员; (3)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因违法、越权或渎职行为而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不给予任何补偿,给业委会造成财产损失的,业委会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 3 (4)因业委会主任或委员被罢免而形成的业委会缺额应按本规则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5)业主委员会主任被罢免的,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业委会主任由补选后的业委会按过半数委员选举产生。被提请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候选委员名额用完,且缺额人数达到委员总数1/2以上的,应在6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

8、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七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域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选举办法中所称的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所称的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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