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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师范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东北师范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师范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维护学校声誉,切实引进国外 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 办法及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以 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分别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 合作办学项目,其办学活动均须严格依
2、照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 第三条 我校鼓励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原则,以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及提升我校学科建设为目的,在我校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与国外高水平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我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副组长 由负责外事、教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成员职务若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 自然递补,若合作办学学院发生变化,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自动进入或退出。领导小组负责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规划与决策。项目管理的具体职责 包括:
3、制定合作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审批合作项目的预算、决算; 审批合作项目发展规划; 审定合作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 其他与我校合作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根据条例要求,我校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双方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针对具 体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项目理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和项目理事会由中外双方人员共同组成,中方成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对合作 机构的管理权,项目理事会负责具体合作项目的相关事项的决策,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校内相关单位与外方教育机构达成合作意向后,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的申办报告。国际合作
4、与交流处报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审核认可后,方可进一步与外方探讨签署协议事宜。 第七条 协议签署后,合作项目所在学院或合作项目所涉及的学院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准备条例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各项申报材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设立与实施均需获得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招生等办学活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我校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相关事务实施归口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校内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合作项目的校内办学单位须于每年1月份向中外合作办
5、学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上一年度的办学报告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以便学校对办学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合作项目由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与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在学院具体实施。参与合作项目管理与实施的主要职能部门及相关学院的主要职责如下: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负责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 负责与外国教育机构沟通联络与协议签署; 负责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及项目审批、复核、评估与认证; 协助各项目所在学院聘任与管理合作项目外籍教师和外方管理人员; 监督检查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年对各中外合作项目的办学情况进行评估,跟踪合作项目在国外的教育教学活动; 负责项目学生出
6、国学习的相关工作; 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研究生院、教务处 负责合作项目的学分设置、学位授予等工作; 负责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学籍管理和学生归国后的学分认证等工作; 负责合作项目招生计划的确定、招生宣传、录取等工作; 财务处 负责向*物价部门进行收费申报与备案; 负责合作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负责制定年度财务报表; 配合审计部门完成评估过程中的财务审计; 项目所在学院 负责合作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包括出国学生的日常管理; 参与合作项目设立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完成项目审批、复核、评估及认证工作; 协助教
7、务处做好项目的宣传与招生工作; 负责项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等工作; 负责外籍教师日常教学等相关事宜; 协助财务处制定报上级*部门的财务报表,向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年度预算与决算; 在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制定优质教育资源引进计划; 第五章 经费分配与使用 第十二条 我校合作项目按每一会计年度收入的35%向学校缴纳综合管理费及公共设施使用费; 年度收入的50%由项目所在学院支配,用于办学成本支出,包括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引进等;年度收入的10%用于支持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学科的教学、科研 等的长远发展,如教师海外培训、科研合作等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工作,此笔款项专款专用,
8、由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将根据各相关项目所在 学院上报的工作计划及预算拨付款项;合作项目学生在500人以下时,年度收入的5%纳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费及发展基金,合作项目学生超出 500人时,500人以外的学生的学费的3%纳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费及发展基金,以上款项用于合作项目的申报、复核、评估、管理等方面的费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擅自与外方签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无效,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未获批准,擅自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学校将依据条例、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
9、和责任人以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依法获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问责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的;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发生学生群体性事件的; 未按规定实质性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造成项目未成功复核或评估不合格的; 未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及时准确上报申报、复核及评估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开展的合作办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