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湖区生育保险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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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西湖区生育保险办事指南东西湖区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一、 登记 1、职工确诊怀孕后,单位执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并填写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 2、计划生育人员,由所在单位凭职工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并填写武汉市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 3、长驻外地职工应由单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并填写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武汉市长驻外地人员生育保险就医申请表,报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批。 失业人员在申报待遇时,应携带有失业记录的就业证。 二、 首次产前检查 职工凭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到指定机构进行首次产检,同时领

2、取、填报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产前检查:职工可持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及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按规定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 三、 就医 1、生育人员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人员,持相关申请表或登记表到指定医院就医。实施取环、输卵管复通术的,还必须出具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和定点医院主治医生的诊断意见。 2、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执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的管理规定。职工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时必须征得职工同意。 3、长驻外地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可到当地指定的医院进行。 4、职工因病情需要,确

3、需在外地和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填写武汉市生育保险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院医保办审核盖章,报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办公室批准。 四、 结算 1、职工首次产前检查及产后访视费用,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定额结算,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每月统计发生的例数,将相关材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由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办公室统一拨付。 2、职工在定点医院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属个人支付的部分,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办公室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定

4、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3、长驻外地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职工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始结算发票、武汉市长驻外地人员生育保险就医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按武汉市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办理结算手续。 4、职工因紧急情况在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持诊断证明,所发生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职工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始结算发票、武汉市长驻外地人员生育保险就医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填写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办理结算手续。 5、转诊转院的职工,转诊后发

5、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职工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始结算发票、武汉市生育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填写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办理结算手续。 五、 审核 各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填写武汉市生育医疗费用审核汇总表、武汉生育、护理假津贴审核汇总表、生育保险就医登记情况汇总表,应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办公室。 六、 支付 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办公室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生育保险待遇的复核及各项资料的整理,产生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应付帐、武汉市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应付帐,填制武汉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支付通知单,反馈给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并据此支付结算费用。 七、 附则 用人单位欠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支付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交所欠资金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欠费期间各项待遇;欠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补足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其职工可从补缴之日起享受待遇,欠费期间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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