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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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借款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 篇一: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 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 人 最 高 额 借 款 合 同 编号: 甲 方: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住所电话: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手 机: 乙 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额度和用途 第1条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 用。 第二章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第3条 本合

2、同约定的借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 第2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仅限用于 ,不得挪作他 月 日。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三章 担保 第4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保证人 抵押人 质押人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 。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5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 其他 第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

3、事项 。 第7条 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额度 第8条 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调整额度有效期间。第二章 借款额度的使用 第9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最高借款额度。乙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该与甲方再签订相应的具体借款合同。 第10条 甲方使用的借款余额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度。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甲方对已清偿的借款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销。 第11条 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最高额

4、借款期限内申请使用借款额度,每笔借款合同的借款发放日期不得超过最高额借款期限的截止日。若乙方调整最高额借款期限,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借款的使用期限依具体合同的约定。 第12条 本合同不构成乙方向甲方必然发放贷款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作出调整。乙方仅在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签订了具体合同时,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履行放款义务。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的具体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合同为准。 第13条 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具体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三章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14条 甲方为签订和履行本合

5、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4.1 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14.2 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擅自将贷款挪作他用;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保证不将贷款资金用于购臵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房地产; 14.3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和具体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14.4 甲方保证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 14.5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

6、责任或者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通知第三方或取得第三方同意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14.6 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购臵房地产时,甲方保证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甲方的已购房套数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乙方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5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5.1 甲方应按本合同及具体合同的约定支用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及归还贷款本息。 15.2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登记、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等所有相关费用。 15.3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15.4 甲方应按照

7、具体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具体合同所须的交易文件、交易凭证及书面报告; 15.5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账户、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或进行现场调查。 15.6 甲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5.7 甲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15.8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15.9 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16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6.1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职业、收支状况、对外负债、提供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情况。 16.2 乙方应

8、对甲方提供的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3 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16.4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农银高保个借字第号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 担保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用款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在贷款人处办理的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的借款提供担保。上述期间仅指借款发放时间。在本合同约定

9、的期限内发生的业务,其到期日不得超过 年 月 日。在此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贷款人发放借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借款凭证约定的执行利率计息直至借款到期日;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x月x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借款凭证确定的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

10、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款凭证确定的浮动幅度=1100%。 第三条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 妥相关手续。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 已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四条 划款方式 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 人处开立的账户内。 第五条 还款 1、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 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

11、息。 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 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分期还款的,按月/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次月/次季开始还款, 还款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可采用以下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a、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借款期数 借款期数(1?期利率)?1每期还款额b、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 +(借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期利率 借款期数 其他还款方式: 2、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四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 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

12、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

13、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 押物情况。 2、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 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 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5、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 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 6、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八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

14、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收利息: 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 之(大写)计收利息。 2、提前还款,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3、分期还本付息提前还款的,先归还当期借款本息,再归还其他款项。部分提前还款的,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第九条 借款担保 本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 (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1、最高额保证担保的: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 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

15、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 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 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 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 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

16、产 (详见编号为的抵押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 ,抵押 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抵押财产处臵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 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 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 售、出租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

17、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篇三:中国农业银行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 abc(2010)5002 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贷款行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首部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额度 1.1 借款人可以在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期限和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并在自助循环借款额

18、度内自助循环使用借款额度。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及最迟到期日见第十五条。 1.2 在上述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申请用款,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贷款人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批同意后发放贷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 1.3 借款额度的冻结、调整与终止 1.3.1额度有效期届满,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取消,借款人不能再使用该借款额度获得借款,仅可办理还款。 1.3.2 额度的自动冻结和解冻 借款人在借款额度内任何一笔贷款发生本金或利息逾期时,借款人账户内所有合约下的自助循环借款额度将自动冻结。借款人全部清偿逾期本息后,贷款人自动解

19、冻自助循环借款额度。自动冻结期间,贷款人每日日终自动进行还贷扣收。 1.3.3人工冻结、调整与终止 1.3.3.1借款人发生签约借记卡或存折丢失事项时,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办理额度冻结。 1.3.3.2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合约额度进行冻结、调减或提前终止: 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或其他银行发生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借款人的其他循环额度被冻结或终止;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拒绝或阻挠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违约行为; 发生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冻结、调减或提前终止额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借款利率 利率种类、浮动幅度、浮动方式的选择等见第十六条。

20、 2.1 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执行该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 2.2 浮动利率 2.2.1 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并按以下一种方式浮动: 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x月x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利率调整以特别条款约定的月数为一个周期。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

2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无借款发放日对应日的,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发放日对应日。 2.3 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为借款人执行优惠利率,亦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上述优惠利率的执行期间,有权调减或取消利率优惠幅度。 第三条 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3.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3.2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3.3 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

22、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4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3.5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四条 借款提取方式 4.1受托支付 4.1.1 借款人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并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直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 4.1.2 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

23、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项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 4.2 自主支付 贷款人将借款划入第17.3条约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自主支付的额度见第17.3条。借款人可通过自助或非自助方式提交借款申请。 4.2.1 自助方式 4.2.1.1 自助方式是指借款人以本人银行卡作为借款提取与偿还

24、的结算工具,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自助额度和额度有效期内,通过贷款人提供的自助渠道自助办理放款和还款的业务。双方签订本合同时,贷款人可提供的自助渠道见第17.2条。签订协议后,自助渠道的增加或减少以贷款人通知或公告为准。自助终端、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需由借款人另行申请、经贷款人确认签约后才可开通。 4.2.1.2 自助借款用途 借款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品种和用途见第十八条。借款人承诺:通过自助渠道借款时,将在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内据实选择。 4.2.1.3 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记录为借贷关系产生和消灭的依据。营业柜台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其余自助途径借款、还款均以贷款人业务系统形

25、成的电子记录为准。各方确认贷款人业务系统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4.2.1.4 各方确认:凡与本条约定的银行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借款人应妥善保管自身银行卡,做好密码及个人信息保密工作。银行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泄漏的,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换领等手续。银行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账户信息泄露导致借款人资金损失、无法用款、无法还款等不利后果的,均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4.2.2 非自助方式 借款人通过贷款人营业机构办理借款,需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贷款人审批同意后,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账号

26、/银行卡号见第17.1条。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4.4 提款回转4.4.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归还相应的贷款资金。 4.4.2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

27、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贷款资金。 4.4.3 贷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二条约定计息、结息。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按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单笔借款的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5.1.1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5.1.2 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5.1.3 分期还款的,按季/约定的月数还款,还款日为每季末月或期末月的20日/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如无借款发放日对应日,以所在季末月或期末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与

28、贷款人商定采用以下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 等本递减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 借款本金借款期数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1?期利率)借款期数借款期数?1 +(借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期利率 其他还款方式见特别条款。 5.2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17.4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5.3借款人可通过贷款

29、人提供的自助设备平台进行自助还款,自助还款可进行部分提前还款、全部提前还款、偿还逾期本息等还款操作。 5.4 还款顺序 借款人的还款,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5.4.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5.4.2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5.5 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30、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5.6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除采用本合同第5.3条约定的自助方式之外,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偿金,比例见第十九条。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本合同第17.1条约定的自主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签约借记卡,不得是第三

31、方存管账户或购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卡。 7.2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 7.3 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及贷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贷款用途不符合约定的,贷款人随时有权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约定向借款人计收相应罚息。 7.4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7.5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7.6 出现本合同第13

32、.3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7.7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贷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贷款信息泄露。若未来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8.1 有权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情况、借款人资信情况和担保条件的变化对本合同项下的最高额可循环额度和期限进行调整。 8.2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的情况。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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