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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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请提出修改意见。 江苏XXX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和住所。 名称:江苏XXXXXX律师事务所 英文名称:JIANGSU LAW FIRM 住所: 第三条 本所宗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把本所创办成管理规范、业务一流、形象良好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个人律师事务所。 设立人:XXX 执业证号:

2、身份证号: 第五条 本所开办资金为XX万元人民币,由设立人XXX个人出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本所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所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本所设负责人一名,由XXX担任,主任为本所代表人。主任应当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 第八条 本所设立律师会议制度,律师会议每年召开两次。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1 第九条 主任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

3、工作计划; 作出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 决定本所的财产处置; 决定本所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本所章程的修改; 决定本所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必须由本所主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聘用行政主任一名,负责本所行政事务所,其工作对本所主任负责。 第十一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四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的权利: 律师有权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律师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及享受有

4、关福利待遇; 律师有权向本所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 律师的义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 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义务。 2 第五章 律师和行辅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本所的需要,可聘用专职律师。 第十五条 聘用的律师和各类辅助人员,均实行合同制,以本所名义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其聘用期限、工作职责、工资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及其权利、义务等,均在聘用合同中确定。 第十六条

5、 按照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六章 律师执业、收费、财务、分配制度 第十七条 律师在本所执业,必须取得本所的律师执业证,未办完转入本所手续的律师不得在本所执业,律师调离本所,必须结清财务,办结业务、移交业务档案,同时由本所收回律师执业证,由本所开具“三清”证明。律师执业证逐级上交发证机关。被本所除名的律师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离所手续依本条办理。 第十八条 本所承办法律事务,必须由本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并如实入帐。聘用律师个人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第十九条 本所按国家规定建立规范、完备的财务制度。 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

6、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落实制度和本所规章; 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财税务部门监督、审计; 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上交律师协会会员费; 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各项基金; 聘请符合规定条件的财务人员,分别担任总帐会计和现金会计。 第二十条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一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3 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设立人决定解散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所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应当在15日内进行清算,并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

7、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三条 清算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设立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设立人和聘用律师不得执业。本所的设立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所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向税务部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最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本所主任与聘用律师如因在办理案件或工资待遇等事项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依法协调解决。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设立人,需要补充或修改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 设立人签名: 二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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