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质押借款合同兴业银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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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质押借款合同 兴业银行1HT002-2.0:个人质押借款合同 个人质押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 债务人: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

2、”,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债务人因资金不足,向债权人申请个人借款,用于生活需要,出质人愿意提供质押担保,债权人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各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出质人,指为本合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自然人,在本合同中出质人为债务人及质物共有人。 二、质权人,指本合同中的债权人。 三、质物为出质人提供给质权人、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权利。本合同中的质物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 四、实

3、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质物处臵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 *牌价现汇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二、若前款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则以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 三、若债权人提前收贷的,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五条 借款用途 债务人借款只能用于债务人

4、本人的生活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第六条 借款利率 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发放时基准利率是指借款发放之日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具体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其中: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上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具体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三、日利率年利率360。 四、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执行。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

5、则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则自借款发放次年起,每年一月一日为利率调整日,随基准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分段计息。借款期间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债务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债权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合同利率。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提前收贷,债务人应当立即清偿借款本息。 五、罚息利率以借款利率为基准上浮一定比例确定,其利率调整周期与借款利率调整周期一致。 本笔借款的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第七条 借款发放 一、借款发放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

6、条款四。 二、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借款的发放和归还。 三、债务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直接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 第八条 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 一、债务人应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还本付息。本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日期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本合同项下,对一年期以下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采取积数法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借款天数日利率。对其他借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的,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计息周期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不满月的以零头天数按日利率计算。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数年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不同的计

7、息周期对应不同的期利率,其换算公式为: 计息周期为月或月的整数倍,期利率年利率12每期月数 计息周期小于一个月,期利率日利率每期天数 二、还款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本笔借款的约定借款偿还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到期还本法: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利息可以按约定的周期归还,也可以在借款到期日同本金一并归还。此方式仅适用于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期的借款。 其他还款法。 三、放款后,债务人必须在借款到期日前将足额款项存入约定还款账户。债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有关款项,若债务人约定还款账户中款项不足以扣收的,债权人有权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在其开

8、立的其他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直至债务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约定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债务人需要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的,债务人应到兴业银行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约定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债务人应到兴业银行办理柜面还款。债务人未及时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兴业银行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债务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息的,应提前15个银行工作日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息的,应与债权人协商确定此后的还

9、款期限或还款金额。提前还款本金部分的应付利息依借款利率按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天数计收。 五、债务人如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债务人应按照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收取比例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六、债务人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如期还款,需要将借款展期时,应于借款到期前10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债权人提出申请,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延续,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债务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

10、息;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对欠息计收复利。罚息和复利的计结息方式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结息方式一致。 第九条 质物 一、出质人自愿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出质人提供的质押种类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六,质物的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三、质押存续期间,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等。 第十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11、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十一条 质押登记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合同项下质物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质物登记手续。在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相关登记文件应由质权人保管。登记情况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七。 二、在质押登记期满后,主债务尚未清偿的,出质人必须积极协助质权人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 三、质物所生孳息依法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负责办理质物所生孳息的出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质物及质押权利凭证的交付和保管 一、出质人应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及质押权利凭证及时交由质权

12、人占管。 二、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和质物管理费用。 三、质物和质押权利凭证移交质权人保管的,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及质押权利凭证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质押权利凭证,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及质押权利凭证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及质押权利凭证。 四、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清偿其全部债务后,质权人应将保管的质物及质押权利凭证退还给出质人。 第十三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未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质权人因债务人、出质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债务,或本合同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出质

13、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直接处分质物,并以处分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担保债务。处臵质物用于清偿借款全部本息后,如仍不足以清偿的,其差额部分质权人有权从债务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除;如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债务人。质权人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二、如果本合同项下借款以各类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作为质物的,在实现质权时,质权人无须征得出质人同意,有权主动处臵质物以清偿借款本息。 作为质物的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在质押期内按正常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折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14、质押的存单未到期而用于偿还该质押借款本息时,按提前支取处理。 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未到期而用于偿还该质押借款本息时,按提前兑付的手续办理,手续费由出质人承担。 三、如果本合同项下借款以其他个人财产权利作为质物的,在实现质权时,质权人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处臵方式: 有权主动从出质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扣,偿还有关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有权提前终止该财产权利,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但由此造成的本金、利息、收益损失和由于提前终止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出质人承担; 其他合理的方式。 四、如质物权利先于债务履行期实现的,则质权人有权先行实现质物权利,并以所得利益提前清偿担保债务。 第十四条 质押的效力 一、出质

15、人保证债务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不影响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二、质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无须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三、质押期间,出质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在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上设立的质权继续有效,出质人的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无权就此提出抗辩。 第十五条 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债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借款,但在本合同项下质权生效前,债权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如本合同项下质权不可能生效的,则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账户用以偿还借款

16、本息。 三、债务人、出质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 四、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本合同涉及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任一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偿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 五、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若债务人挪用借款的,出质人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 六、债务人、出质人同意债权人就借款使用情况、其收入、财产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根据*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债务人、出质人应允许债权人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

17、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七、如债权人要求各方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债务人、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出质人对质物应享有完整、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如该质物为相关所有人共同所有的,则以其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承诺在本合同中签署的质物共有人已包括除主债务人之外的所有共有人。出质人应保证质物未作任何担保、未失效、未被依法止付或冻结等。若因质物所有权属争议等原因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在权利质押期间,出质人不得通过申请挂失、公示催告程序等方法主张权

18、利凭证无效,不得提前支取、转让质物,如发生上述行为的,质权人有权处理质物。 十、在质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质物价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借款本息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出质人应在质权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否则质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以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债权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乃至终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贷,提前收贷时债权人可直接从债务人账户中扣收,或处臵本合同项下的质物,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债务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缺

19、乏偿债诚意; 债务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 债务人已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 债务人、出质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债务人拒绝或阻挠债权人对其收支情况或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债务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债务人履行本合同义务; 债务人未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的其他情况; 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二、本合同立约各方同意,债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以及相关的担保权益转让给

20、第三方,而无须经过其他立约各方的同意。债权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及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将通知其他立约各方,其他立约各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担保责任。 十三、借款本息清偿前,债务人发生下列事由,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取得出国资格后计划出国; 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即构成违约: 债务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债务人、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义务; 债务人、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债务人在其他

21、贷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的,也将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 二、违约发生后,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限期纠正违约; 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要求债务人、出质人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要求债务人、出质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要求依法撤销债务人、出质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第十七条 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

22、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银行工作日; 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九。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债权人要求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则本合同在依法办理公证后生效,至债务人、出质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

23、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之日终止。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债权人延缓行使其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的,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不影响债务人、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 三、因债务人、出质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出质人承担。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债务人、出质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本合同项下不涉及争议的部分仍须履行

24、。 四、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质押登记/备案/撤销费及质物的保管、估价、处分等费用),均由债务人、出质人支付或承担。 第二十条 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债权人质权人:兴业银行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债务人出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质物共有人出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二、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借款金额为 元整。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至 止。 借款用途为 。 三、借款利率 借款基准利率选择下列第 项: 1、中国人民银

25、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2、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种约定定价方式确定,借款利率为 %。 1、百分比浮动定价,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 %或下浮 %,亦即,实际利率等于基准利率乘以系数 ; 2、绝对值浮动定价,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 %或下浮 %,亦即,实际利率等于基准利率加 %或减 %。 罚息利率 1、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 2、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 四、借款发放 还款账号户名: 还款账户: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账户: 收款人开户银行: 五、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 借款还本付息日期选择下列第 项:

26、1、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分期付息的,自借款发放 起每个公历 的 日及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此种方式只适用于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借款。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此种方式只适用于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借款。 3、其他: 。 债务人愿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偿还借款本息,直至债务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1、到期还本法; 2、其他还款方式: 。 债务人如提前还款的,债务人应按照提前还款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 六、质物种类 出质人所提供的质物,包含以下第 项: 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 外币定期储蓄存单; 凭证式国债; 法律允许的其他质物: 。 质押种类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 七、质物登记

27、 质权与主债务同时存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质权才消灭。如质押登记部门要求,质押期限可登记为自 至 止 ,如质押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偿清主债务,则: 质权人依法享有的质权不变; 出质人应与质权人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 八、债务人、出质人违约的,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出质人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 %的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本合同壹式 份,合同当事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8、 十一、补充条款 1、债权人依本合同约定收取债务人违约金时,债务人应主动缴纳,债权人也可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从债务人或担保人帐户中扣收,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2、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如按百分比浮动定价,债务人同意: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自欠款之日起,每欠款一期,本合同借款利率以同期基准利率为依据,在约定的浮动比率基准上比上期借款利率上调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罚息、复利也相应按合同约定比例在此基础上上浮,直至贷款本息结清为止。借款人对此借款利率变更所产生的利息承担还款责任;出质人承诺对此借款利率变更所产生的利息承担担保责任。 3、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

29、如按绝对值浮动定价,债务人同意: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自欠款之日起,每欠款一期,本合同借贷利率在上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罚息、复利也相应按合同约定比例在此基础上上浮,直至贷款本息结清为止。债务人对此借款利率变更所产生的利息承担还款责任;出质人承诺对此借款利率变更所产生的利息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债务人: 质物共有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附件: 合同编号: 个人质押借款合同项下: 质 物 清 单 序号 存单名称 存款人姓 名 1 2 3 4 存款银行 存单账号 币种 存款金额 存入日 到期日 票面合计: 质 物 清 单 序号 持有人姓名 1 2 3 4 身份证号码 年第 期 票面利率 到期日 票面金额 票面合计: 质 物 清 单 序号 1 2 3 4 权利凭证名称 编号 所有人 面值 币种 起始日 到期日 面值合计: 出质人: 质权人: 银行经办人员: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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