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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2、报告内容: 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集资建房的情况;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属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 领导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出国情况; 领导干部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定居情况; 领导干部家属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领导干部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3、报告程序。报告人须在事前10日内报告,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委签署意见后,呈报纪委备案。特殊情况事前来不及报告的,事后一周内必须报告,并说明情况。 4、严格报告申报纪律,按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对该申报不申报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