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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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信银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中信银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延期交割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试行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割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延期补偿费率议定委员会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就甲方代理乙方贵金属交易、资金清算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全部协议共十章五十三条,双方已认真阅读协议全部条款,并承诺认真履行双方权利义务。

2、风险提示:贵金属投资有风险!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存在短期内发生巨额盈亏的风险,请充分认识交易风险,谨慎投资。并请务必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甲方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和清算行,代理乙方在金交所内进行贵金属交易及资金清算、实物交割等活动。甲方向乙方收取手续费,对由于贵金属价格的波动给乙方带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形式的经济责任或担保。本协议涉及的各位贵金属交易委托,均以金交所的确认结果为准。 甲方具有开展代理金交所贵金属交易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乙方的贵金属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遵守贵金属交易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

3、金交所的交易、清算规则。 甲方已向乙方清楚揭示贵金属交易市场的投资风险。 甲方不承诺所提供或引用数据、资料以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甲方不向乙方作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亦不与乙方分享收益。 当金交所的某个交易品种价格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卖出委托无法成交的可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在同一交易日内的不同交易场次之间,贵金属交易价格可能会剧烈波动,乙方的未成交委托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乙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贵金属交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金交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黄

4、金市场的情形。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乙方资料发生变化时,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并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乙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贵金属交易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乙方已了解并同意遵守贵金属交易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金交所的交易、清算规则。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乙方通过甲方系统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均由本人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承诺妥善保管与代理贵金属交易相关的账号、编号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编号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可视为乙方亲

5、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有关证件、资料、银行账户、网银证书等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乙方承诺按照甲方规定,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有关甲方、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章 交易要素 第三条 交易时间。金交所交易规则规定:交易时间为: 北京时间 周一至周四 夜间 21:00次日2:30 周一至周五 上午 09:0011:3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3:3015:30 每个交易日首场交易开市前十分钟为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

6、交易时段为一完整交易日。交易时间以金交所系统时间为准;金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并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第四条 交易标的。乙方可交易品种分为现货交易品种和延期交易品种两大类。 现货交易品种包括Au100g、Au99.99、Au99.95等三个合约。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价格保留两位小数;最小交易单位为手,委托交易起点为1手; Au100g和Au99.99合约每手为100克,Au99.95合约每手为1000克。Au100g合约的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00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交割后的提货数量须为100克或其整数倍。Au99.99合约的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

7、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交割后的提货数量须为1千克或其整数倍,Au99.95合约的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交割后的提货数量须为3千克或其整数倍。 延期交易品种包括Au(T+D)、Au(T+N1)、Au(T+N2)、Ag(T+D)等4个合约。Au(T+D)、Au(T+N1)、Au(T+N2)合约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Ag(T+D)合约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千克,价格保留两位小数。Au(T+D)、Au(T+N1)、Au(T+N2)、Ag(T+D)、Ag合约最小交易单位为一手,委托交易起点为1手,每手为1000克。Au(T+D)、Au(T+N1)、Au(T+N2

8、)合约的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交割后的提货数量须为3千克或其整数倍。Ag合约暂不提供交割和提货业务。上述各延期合约暂不提供中立仓申报操作。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金交所交易规则相应调整乙方可交易的合约品种。 第五条 交易方式。乙方自主报价、实盘交易、交易所撮合成交、实物交割。 第三章 费用 第六条 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代理贵金属交易开户手续费和交易手续费,在本协议生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收费标准的变化和市场状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乙方支付给金交所的其它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代收,前述税、费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第八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

9、的相关费用收取标准暂定如下: 运保费收取标准为:金锭和100g金条运保费率0.06元/克; 乙方在指定仓库提取贵金属实物时,需支付出库费,实物黄金出库费率为2元/千克。 第九条 递延费。递延费=持仓量当日结算价递延费率。递延费有逐日收付和定期收付两种收付方式。Au合约和Ag合约的递延费按自然日逐日收付,节假日按节假日前一交易日确定的方向提前收递延费。Au合约和Ag合约的递延费率为0.02%。 Au合约和Au合约的递延费为定期收付,根据合约规定的递延费支付日的递延费支付方向,在该日的全部多、空持仓之间进行递延费的收付,非递延费支付日的递延费率为0。Au合约的递延费支付日为1月、3月、5月单数月份

10、的最后一个交易日,Au合约的递延费支付日为2月、4月、6月双数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Au合约和Au合约的递延费率为1%。 以上费用标准由金交所发布,金交所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场状况进行调整。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收费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交易代理 第十条 乙方可以通过在甲方已申请开通的柜面委托、电子银行等方式下达贵金属交易委托指令。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甲方的业务发展需要调整所提供的交易渠道。乙方经甲方确认符合特定交易渠道使用资质要求后,自行选择使用甲方提供的柜面、电子银行或其它交易渠道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接受并忠实执行乙方下达的委托;代理乙方进行资金清

11、算;并应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割单、对账单;担任乙方的贵金属交易结算资金会计记账主体;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柜台进行贵金属交易委托时,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贵金属交易账户信息等,代理人委托还需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乙方通过甲方系统进行柜台委托、电子银行委托等操作,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第十三条 乙方委托指令必须在交易时间段内报送到甲方,甲方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向交易所报送乙方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告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任何在非交易时间段内的乙方委托指令均视为无效。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

12、方的委托指令,包括资金、持仓或实物是否足够、指令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有否违反金交所规则、指令到达时间是否为有效时间等,以确定指令有效或无效;当确定乙方指令无效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指令。 第十五条 乙方在委托指令发出后,可以在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通过甲方向金交所发出撤单申请。甲方收到撤单申请后,如委托指令已部分成交,则撤销未成交部分;如委托指令已全部成交,则乙方的撤单申请无效。乙方撤单申请须在金交所交易时间段内传递到甲方。 第五章 延期交易 第十六条 金交所对延期交易合约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乙方有义务关注其延期交易合约的保证金和持仓状况,及时补充资金,满足甲方对延期合约交易保证金的要求。甲

13、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政策、金交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调整对乙方延期交易的保证金要求。 第十七条 甲方代理乙方延期交易的保证金比例,不得小于金交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与甲方为防范风险要求乙方追加的保证金比例之和,共计12%;甲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政策、金交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调整对上述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乙方必须及时补充资金,以满足甲方要求的保证金比例。 第十八条 当乙方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或等于甲方要求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合约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保证金比例时,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正常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 当乙方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甲方要求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合约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保证金比例,但高于或等于

14、金交所对甲方要求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合约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会员保证金比例时,乙方不能进行延期新开仓或现货买入交易,只能进行延期平仓或现货卖出交易。 第二十条 当乙方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金交所对甲方要求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合约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会员保证金比例时,甲方除有权暂停乙方相应交易外,还有权在不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持有头寸进行强行平仓处理;若强行平仓后所得款项仍不足以支付乙方的亏损、须缴纳的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进一步追偿。若因市场流动性过小或其他情况造成无法及时强行平仓导致乙方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乙方亏损、须缴纳的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进一步追偿。 第

15、二十一条 甲方在每日清算时发现代理账户可用资金不足时,有权要求乙方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之前补足交易保证金至金交所要求的最小金额,如因乙方未及时补足资金导致乙方被金交所强行平仓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将有权向乙方追偿相应款项。 第二十二条 甲方保留冻结乙方资金账户的权利,并有权从乙方资金账户中直接划扣相应款项,如乙方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所有其他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 第二十三条 当乙方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甲方要求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合约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保证金比例时,甲方有权适时地通过电话银行、个人网银行或手机短信等渠道,通知乙方关注持仓盈亏情况,

16、并要求乙方及时追加补充交易保证金。甲方对乙方实时执行强制平仓交易,与是否事先通知乙方追加补充交易保证金无关。 第二十四条 乙方委托买入或卖出开仓延期合约时,银行资金账户须有足够的资金,乙方委托甲方卖出或买入平仓延期合约时,须有足够的持仓合约。如因乙方银行资金账户或持仓合约不足而不能成交进行交易,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按照金交所规则,甲方按单边持仓方向分别限定乙方可持有某延期合约的最大持仓数量,当乙方某一方向的持仓达到限仓上限时,只能进行平仓报价,不能进行开仓报价。 第二十六条 按照金交所大户报告制度,当乙方持仓达到甲方对其规定的限仓额度的80%时,甲方会将向金交所报告乙方资金情况、

17、头寸情况。甲方有权根据监测系统分析市场风险,调整限仓额度。同时乙方也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提出申请,经金交所和甲方审核后,由甲方调整乙方的限仓额度。 第二十七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按照金交所相关规则执行强行平仓: 乙方的交易保证金低于金交所对甲方要求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合约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会员保证金比例时,且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交易保证金,甲方有权对乙方部分或全部合约头寸进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所得资金与原交易保证金剩余资金之和应能够补足剩余合约头寸的应付交易保证金; 乙方持仓量超过金交所和甲方限仓规定; 乙方因违规受到金交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18、 乙方因交易保证金风险比例上升,触发强行平仓交易时,甲方将先撤销乙方延期开仓委托和现货买入委托,如撤消委托释放资金后交易保证金仍不足,甲方将对乙方持有的各合约仓位实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优先级别顺序为:Au(T+D)买入开仓、Au(T+D)卖出开仓、Ag(T+D)买入开仓、Ag(T+D)卖出开仓、Au(T+N1)买入开仓、Au(T+N1)卖出开仓、Au(T+N2)买入开仓、Au(T+N2)卖出开仓。如果当强平优先级别靠前的合约被全部平仓后,乙方交易保证金风险比例仍不满足要求时,下一优先级别的合约将被强平,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合约都被强平为止。 第六章 资金与实物 第二十九条 乙方须以在办理代理贵金

19、属交易业务的甲方分支机构开立的甲方银行借记卡或存折作为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的资金账户,所有交易仅接受人民币账户。 第三十条 乙方可以在甲方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设备等渠道办理银行资金账户的资金存取业务,方式包括现金存取、转账支付等。各渠道服务时间应遵守甲方统一规定。 第三十一条 乙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乙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甲方必须及时办理。但乙方办理上述资金存取业务,应遵守甲方有关大额取款等业务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金交所现货交易品种采取全额交易形式,乙方委托买入现货合约时,银行资金账户须有足够的资金,乙方委托甲方卖出现货合约时,须有足够库存。

20、如因乙方银行资金账户或库存不足而不能成交进行交易,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银行资金账户采取资金专户管理模式。乙方在甲方进行交易签约时,系统自动为乙方在交易系统内建立资金专户,乙方进行交易前必须将资金从卡/折活期账户转入“贵金属交易资金专户”。从活期账户向资金专户转入资金简称入金,从资金专户向活期账户转出资金简称出金,出金、入金合称出入金。 第三十四条 乙方办理入金的时间为交易日全天,乙方办理出金的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00至下午15:30。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规则、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调整乙方出入金操作时间。 第三十五条 乙方买入现货后,可自由选择提取或不提取实物;乙方如需提货

21、,可到甲方指定柜台或在网上银行发起提货申请,提货申请发出后可以撤销。乙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提出申请的,应在网点柜台打印提货单,并携带此提货单到甲方指定网点申请提取实物。提货申请交易成功后,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实物提取,否则此申请将作废,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根据金交所交易规则规定:金交所不对乙方在金交所的贵金属买卖活动和所提实物开具发票,不给予乙方所提贵金属实物的质量保证书原件,乙方提出的贵金属实物不得再入库,不得再进入金交所系统交易。 第三十六条 为防止乙方提货时因重量溢短差、成色升贴水、缴纳仓储费、运保费等因素出现资金透支,乙方通过甲方向金交所申请提货时,甲方有权根据所提品种的市场

22、价格、金交所现货条块溢短差标准、金交所收取的运保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一定数量的提货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甲方对乙方交割和提取的贵金属实物质量不作保证。乙方对所提取的贵金属实物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提取贵金属实物之后的4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代理业务网点书面提出,同时需提供提货确认凭证、黄金质量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明。超过此期限的,视为乙方对所提实物黄金质量无异议。 第三十八条 甲方有权从乙方银行资金账户里划转资金用于偿付下列费用: 1、 依照乙方指令成交的货款和由此产生的交易亏损; 2、 为乙方支付的仓储费、运保费、溢短差、出入库费和升贴水; 3、 乙方的代理开户手续费和交易手续费; 4、 因乙方的交易行为产生

23、的其它费用; 5、 乙方未履约的违约罚款; 6、 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暂时冻结乙方黄金交易账户,冻结状态下乙方将不能进行卖出委托、提货申请等操作: 1、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3、乙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4、法定有权机关的指令; 5、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申请、变更和撤销 第四十条 乙方到甲方营业网点柜台申请办理贵金属交易账户签约手续,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资金账户;乙方亦可通过甲方提供的个人网银渠道办理签约手续。 第四十一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签约银行资金账户,签约资金账户在挂失、冻结

24、期间,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将被中止。 第四十二条 乙方因签约银行资金账户遗失、损坏需要变更银行资金账户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新资金账户,在甲方柜台或有关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变更签约账户手续。 第四十三条 当乙方需要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签约信息,应在甲方柜台或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乙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甲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资金账户信息手续,并按甲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四十四条 乙方可以通过解除签约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代理协议。双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必须结清与金交所和甲方的所有费用和欠款,且在解除代理关系当天无委托和成交记录。 第八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条款 第四十五条 甲方因未有效

25、履行乙方贵金属交易代理主体和资金清算主体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所导致的乙方投资资金损失或乙方贵金属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六条 因甲方过错致使资金汇划不及时、不正确或其他过错,并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七条 甲方未忠实执行乙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八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的余额查询功能,并向乙方提供交易资金交易明细查询功能或对账单等,便于乙方对账。 第四十九条 甲方郑重提醒乙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乙方密码进行的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有

26、效的乙方指令。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及乙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条 甲方对乙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乙方指令,不得向第三人透露。甲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一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其贵金属交易账户信息及银行资金账户。 第五十二条 乙方在解除签约银行资金账户与贵金属交易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之前,不得办理签约银行资金账户的销户,否则由此产生的资金转账失败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三条 如乙方遗失身份证,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采取相应的防范风险措施。乙方遗失银行资金账户,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

27、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因甲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甲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五十七条 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乙方可使用柜面委托、电话委托等手段。 第五十八条 乙方为进行网上交易

28、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甲方提供的或甲方指定站点下载的。乙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九条 乙方使用甲方个人网上银行须遵守中信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章程。 第六十条 甲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乙方提供信息、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乙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本人签字之后生效。

2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或修改,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与协议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对其生效前已经达成的交易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甲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等的规定如

30、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甲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 乙方的所有交易请求或委托被执行完毕、被撤销或自动失效后,在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终止黄金投资代理关系后,或甲方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向乙方公告停办业务后,本协议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纠正,乙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甲方可终止本协议: 1、 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 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3、 乙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4、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金交所章同 意程、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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