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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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

2、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3、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

4、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

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兼有、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企业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1)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 3)一次性怃恤金:6个月工资。 企业已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费用由社保机构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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