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2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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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之规定,制定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告.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本肥料登记资料要求适用于由农业部批准登记的肥料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的登记资料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或另行制定。 一、概要 申请者 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登记类型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 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

2、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1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应列出总目录,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排列位置和页码。 二、登记资料 正式登记 1.生产者基本资料 (1)生产者注册证明材料。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在原来基础上补充企业新的发展变化内容。 2.产品执行标准 根据申请者在申请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提交新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详细分析方法资料。 3.产品标签样式 根据申请者在申请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应补充提交的新的标签资料。 2 附件1:免于登记产品目录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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