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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的经济立法中国古代的经济立法 课本中对经济法制度方面的介绍比较少,我们重点掌握秦朝和唐朝经济立法的内容。 秦朝 1.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 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 第二,不到夏天,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 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第五,老百姓的
2、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啬夫。 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 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 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
3、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 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远的县,在8月底以前送达。 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 3.关于官营手工业方面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其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 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秦朝每年产品数量和规格都要通过朝廷的“命书”决定,擅自改变产品规格的,负责人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关于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能与符合质量标准的混在一起。
4、秦朝还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首先,产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记入帐,不得混杂,出帐时也要统一规格,以便检查核对。其次,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罚工师一甲,罚丞和曹一盾,如果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主管官吏啬夫不仅受到赀二甲的惩罚,而且撤职永不叙用。第三,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记载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首先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规定冬天劳动三日的工作量相当于夏天劳动两天。其次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 秦朝关于市
5、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 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金布律规定:要在出售的商品上系上标有价格的标签,如果价格不到一钱的小件商品可以不标价。明码标价对商业活动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同时,为了防止出售人从中贪污,关市律规定:出卖人要当着买主的面将出售商品的钱放入一种盛钱的小空瓶里,这种瓶因入口很小,所以可入而不容易取出。否则就要“赀一甲”。 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秦朝的金布律是目前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货币立法。秦律规定,秦朝的货币有金、钱、布,此三种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律不许使用。在三种法定货币中,黄金贵重,为上币,使用不广,多用
6、于大额支付;铜钱为下币,便于携带,使用最广;布帛笨重,不便携带,使用不广。秦朝严禁民间铸钱。三种流通货币之间有一定的折合比例。铜钱十一,折合为一布。 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每年至少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但不能超过法定的范围。 唐朝 1.赋税立法 唐朝的赋税立法主要有“租庸调法”和“两税法”。 “租庸调”是唐代对受田农民征派的三种赋税的并称。它是武德七年正是向全国颁布的。所谓的租是指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粟二石;所谓的庸是指每丁每年为*服力役二十天,如果不出力,每日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所谓的调是指每丁每年根据本乡所产交纳绢二尺,绵三两,不输绢者,输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有事而加
7、役者,满十五日免调,三十日租调俱免。“两税法”是因为税分夏、秋两季缴纳而得名。租庸调在失去作用之后,为了解决封建国家的财政危机,改行“两税法”。主要内容是: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第二,土著户和客居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户等;第三,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第四,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都取消,为丁额不废;第五,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粟;第六,没有固定住所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之一的税。 2.手工业管理立法 唐朝手工业有官营和私营两种。官营手工业产品主要供封建国家使用;私营手工业产品主要供商贾贩卖。唐朝对手工业的主要产
8、品布帛的规格作了统一的规定;各种手工业如有不劳、不真、短、狭而卖的,杖六十。为了保证手工业产品的质量,还规定了责任制。主管市场的官吏和州县官徭负责检查产品的质量,如果产品质量低劣,官员知情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减二等。 3.商业管理立法 唐朝为了管理商业,专门设置了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每年八月由官府校对商业所使用的度量衡。如果不平,杖七十;如果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 4.对外贸易管理立法 唐朝的对外贸易达到前所未有的繁荣。当时对外通商以输出丝、丝织品和瓷器为主。唐朝禁止铁出关,为的是防止侵扰边境的西、北地区的邻国用来铸造兵器;禁止布帛出口;其他金银珠宝等稀贵物品也不愿外流。对于南方海路通商各国,禁令较为宽疏,外国商人只要遵守唐律,则贸易就可以自由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