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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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一、 名词解释 、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 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录囚 录囚创设于汉代,指皇帝、刺史、郡守,审录在押的囚犯,检查下级机关的缉捕、审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及时平反冤案、及时审决案件的制度。录囚是上级司法监察机关对下级司法行为的监督。 、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

2、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二、解答 、简述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在中国古代史上,开皇三年改定而成的开皇律,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其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十二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这种十二篇的体例,后来被唐律所沿用。 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分斩、

3、绞两种;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这种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3、创设十恶制度 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犯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例律“五刑”条之后。 自从开皇律创设十恶制度以后,历

4、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袭,将其作为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的核心内容,是有效维护封建统治的有力武器。十恶制度从隋初确立到清末修订大清新刑律时正式废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1300余年之久,对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4、继承并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开皇律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这些规定赋予贵族、官员更广泛的法律特权,使之得以系统而稳定的司法保障;同时也使贵族、官员享有的法律特权固定化、法律化。 综上可知,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

5、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开皇律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简述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六礼”程序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三、写作

6、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汉儒董仲舒根据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将孔子“为政以德”的思想发展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经过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学说被确立为官方的指导思想,到唐朝,封建统治者总结经验,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体系。在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 “重罪十条”等。 “八议”制度规定贵族官僚中的八种特权人

7、物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体现了儒家“礼有等差”的思想,是中国封建法律形成的维护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在诉讼中的法律特权的制度。 “官当”制度。即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行的一种特权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不同等级的贵族官吏的法定特权。 “晋律”首开以服制论罪的先例,这是三纲中“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对量刑原则的直接影响。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制度,称为“服制”。所谓“五服”就是将服制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个度级。“准五服以制罪”正是儒家纲常伦理在刑法中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封建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反映

8、了中国古代法律礼法合一的特点。 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不孝能成为十恶重罪之一,本身就体现了儒家宣扬的维护父权为核心的纲常伦理道德,因此古代法律把损害父权的犯罪行为作为主要的打击对象之一。 除了上述基本原则之外,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封建统治者还创制了上请原则,家庭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等刑罚适用原则。 儒家思想不仅指导着封建法律的制定,更被统治者直接将其重要原则和法律观念直接适用于法条中,在众多方面完善着封建法律的不足,补充了法律柔和的一面。 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法律以德教为主,道德是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而法律只是次要手段,是道德的辅助手段;刑是工具,而道德教化则是目的;刑罚的适用必须建立在

9、德教的基础上,而实施刑罚的目的则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道德规范对法律世界的介入非常广泛,以致于很难截然划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不仅道德上的要求与法律精神相契合,触犯法律的行为不道德,有悖道德的行为也是非法的。 在德刑关系上,德教的地位高于刑罚,即所谓“德主刑辅”,所谓“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传统法文化主张“为政以德。德与刑相比,是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这就叫做德主刑辅,所谓“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也就是说,刑罚必须以礼乐为依据,否则就不会得当。从使用效果来说,儒家认为,刑罚只能惩罚犯罪之后,而德教却能“止邪于未形”,防患于未然。从使用顺序来说,儒家主张先

10、教后诛,反对不教而诛。这套主张,由儒家所倡导,但在春秋战国时期尚未被统治者采纳。后来,由于秦王朝不施仁义,专任刑罚,导致二世而亡,“德主刑辅”说才逐渐引起封建统治者的重视。经贾谊、董仲舒等人加工、改造,“德主刑辅”被奉为正统,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基本方法,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德主刑辅”思想的指导下,法律自我发展张力极其衰微,法律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行政命令之间没有明确界线,法律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从而丧失了自身作为法律的独特个性和功能。 由此观之,我国的封建法律因儒家思想的介入而趋于完善,而“礼法合一”的法律原则对今天我国的法律制度仍有着积极的影响,如婚姻法中“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的规定,既是法律对家庭关系的规范,又是尊敬父母这一道德礼数的直接体现。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推行也有着消极的影响,毕竟它维护的是封建等级特权、罪刑不一的刑罚制度和不断推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无疑减轻了法律的效力,造成严重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对众多统治者而言,儒家思想成为统治阶级控制人民的工具,其法律制度当然也就更加难以保证公正。 因此,在看待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时,要做到一分为二,公正,全面的分清它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客观的评价儒家思想在我国古代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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