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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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五听: 辞、色、气、耳、目 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 非公室告: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姜”等案件,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得受理。如果坚持控告,还要给予处罚。(是指控告主体就其家庭内部诉讼如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任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 九章律:萧何在秦律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的基础上增订护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称九章律 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

2、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限内因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朝审:是明清会审制度之一。明朝,朝审是死刑案件复审复核的重要制度。在每年霜降以后,由中央三法司机关,以及朝廷有关公候伯等贵族组成联合法庭,对全国上报的死刑案件当中的可疑与可矜怜者,重新复审。清代朝审秋审皆源于此,清代:是由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共同复审京师地区的斩、绞监侯案件的审判制度,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清朝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和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处理。

3、纵囚: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 三司推事: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待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 刺配:始于刺面之法,宋初作为附加刑附加于杖徒流等主刑,同时,它又与折杖法相结合,作为死刑的代用型。 封建制五刑: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开皇律中首次确立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 简答 西周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对一切违法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礼”能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2、两者的关系:“礼之所去

4、,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法经的特征和历史地位 特征: 1、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 2、贯彻“行刑重轻”的重刑主义原则 地位: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2、代表当时最高的立法成就 3、初步确立封建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4、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秦朝刑名生命刑族刑、 阬、定杀 、具五刑、磔、腰斩 身体刑,即肉刑,黥

5、、劓、刖、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 劳役刑:即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役的刑罚。 财产刑 身份刑 流放刑 耻辱刑 准五服以治罪: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的制度。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西晋定律时,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其在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的施用原则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宋刑统体例内容变化: 1 、体例变化 法典不称“律”,而称“刑统”。分为213门,一门所收都是同一性质的条文。新增“臣

6、等起请”。总括“余条准此”条,附于名例律之后。 2 、内容变化 在刑罚制度上,创设“折杖法”。增加了很多有关民商法律性质的条款。 秦朝刑罚原则:1、区分刑事责任能力:身高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自首减刑 4、刑罚时效的规定 5、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6、累犯加重 7、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8、合并论罪 9、连坐:家庭、什伍、军队、职务 10、诬告反坐: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西汉法律形式:律,令,科 ,比 、春秋经、法律注释著作 三国两晋南北朝刑罚发展变:缩小缘坐范围西魏正式废止宫刑定流刑为

7、次死之刑新五刑体例初步形成 唐初法治指导思想:1、礼刑并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立法宽简、稳定 3、执法严明 元代法律特点 一、“四等人”制度和民族歧视政策 “四等人”制度 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民族歧视政策 1、维护蒙古人特权的官吏选拔任用制度 2、蒙汉之间同罪异罚的刑罚政策二、扩大奴隶占有,主奴、良贱不平等 三、保留民族特色的婚姻制度 婚书与聘财 婚姻的限制 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具有民族特色的刑罚制度 五刑体制的变化 1、笞、杖、徒、流的变化 2、死刑的变化 肉刑、私刑与烧埋银 五、维护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 论述 唐律疏议篇章结构和历史地位 篇章结构:名例律,唐律疏议的总纲,

8、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卫禁: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职制:严惩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户婚: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分规定。 厩库:关于牲畜、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 擅兴: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贼盗;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 斗讼: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法律。 诈伪: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 杂律:不能编入其他篇的罪,皆规入此篇。 捕亡: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法律。 断狱: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历史地位1、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成文法典。 2、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

9、法和注律的经验,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3、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明朝重典治国、严法治吏:重典治国的思想来源于西周时期的三国三典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重典治国的主要表现在于严法治吏,在严法治吏的同时,并未范松治民的工作,其严法治吏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有效治民。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思想,适应了明初的社会形势,有助于整饬吏治,缓和阶级对立,加强中央集权,对明初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10、重刑只能收效于一时,而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朱元璋的继任者们从未放弃“重点治国”的方针,相反,由于这一原则适应了明后期强化君主专制的需要,故作为治国的根本方针被后世沿袭下来,也奠定了明朝刑罚严酷的基调。 清末刑事法律变革: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法典。 主要内容及变化 改律名为“刑律” 取消六律总目 区分刑事和民事,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 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注意:它不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 1、地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刑法典,但未真正施行。结构上分总则、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五条。 2、特点 仿照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的体例 采用西方近代以来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的结构。 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 大量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 保留传统的法律色彩 学习中国法制史以古治今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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