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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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协议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协议 签订本协议之各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与 签订本协议之日期 年 月 日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庆阳市 分公司 负责人: 注册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7号 电话: 联系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地址: 电话: 联系人: 鉴于: 1) 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合法经营国家授权的电信业务的公司,正在运营覆盖本协议项下地区的电信网络; 2) 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经营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 ,具备代理本协议所约定业务的能力与资质。 甲、乙双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及电信行业管

2、理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本协议项下电信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章 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甲、乙双方作为独立合同主体,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项下电信业务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 第二条 乙方承诺接受甲方制订的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服务规章、资费标准、宣传方案和优惠政策等规范性要求,同意甲方拥有自主修正上述规范性要求的权利,修正后的规范性要求按照甲方确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 第二章 代理业务、代理区域及代理事项 第三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业务内容如下: 业务类型:2G、3G、4G、固网、融合、行业应用、其他_ 营业职能:销售、开户入网、业务代办、代收费、

3、清欠、VIP服务、客户维系、其他_ 资源授权:号码、SIM卡、有价卡、终端、票据、积分实物、其他_ 特别指定的项目: 第四条 乙方代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地域范围为 庆阳市 。 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代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地域范围内,提供以下资源用于推广所代理的甲方业务: ,于 年 月 日开始代理甲方业务; 互联网网站,域名: / ,并于 / 年 / 月 / 日之前开始代理甲方业务; 其他: / ,并于 / 年 / 月 / 日之前开始代理甲方业务。 第六条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业务范围内,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VI。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相关规范进行店面装修及/或网站页面建设。 第七条 乙方承诺满足代理甲方业务

4、所必需的营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地的位臵与面积、供电、互联网接入等,以及所需的营业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等。 第八条 乙方承诺在 年期间内,完成甲方的业务发展任务及业绩考核目标。 第九条 甲方根据乙方所代理业务的推广情况以及业绩考核结果,按照甲方的渠道拓展服务费政策以及渠道支撑费用政策向乙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及渠道支撑费用。 第十条 就本协议项下所有代理事项,乙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转委托/转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完成。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乙方的代理资格,乙方并应向甲方退还因其转委托/转授权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同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

5、条 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代理资格为非独家代理,甲方有权就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在代理地区内指定任何第三方进行代理。前述情况下,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代理资格的指定,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乙方亦不得对此进行干涉或提出异议。 第三章 资金结算 第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发生的营业款由乙方负责向客户收取,并按 预存款 方式进行结算。乙方收取的营业款当月异地用户缴费金额占比不能超过月缴费总额的10%,超出部分不予发放代办佣金。乙方不得将我分公司提供的营业工号帐号用于除联通营业系统外的任何第三方软件或注册关联互联网其他系统,否则,停止发放当月所有佣金并终止合作协议。 预存款方式:乙方将代理甲方业务所需要的预存款按照

6、甲方要求存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在代理甲方业务所发生的营业款从预存款中实时扣除。为维持代理业务正常进行,乙方必须及时存入预存款并维持账户中资金充足。 保证金方式: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后,乙方应每日将前一日代理甲方业务所发生的营业款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信用限额方式:甲方授予乙方 / 元信用限额及/或 / 天账期,乙方在代理甲方业务所发生的营业款累计金额接近其信用限额时或每个账期届满后 / 日内,将当期全部营业款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乙方未按时交纳营业款、预存款、保证金的,甲方按照本协议中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3G业务时,在需与甲方进行3G终端款结算

7、的情况下,双方按以下所示的方式 全额结算 进行结算。全额结算:乙方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营业款全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且向甲方提交符合国家规定及甲方要求的相应的终端款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终端款项。 差额结算:乙方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按 / 日为结算周期将营业款与终端款差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将缴款回单和符合国家规定及甲方要求的终端款发票提交甲方。 第十五条 乙方以“差额结算”方式与甲方结算终端款时,乙方未按时交纳营业款与终端款差额及/或终端款发票的,甲方按本协议中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甲方在乙方按规定完成营业款结算,并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国家规定及甲方要求的真实、有效

8、的发票后,向乙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及渠道支撑费用。 第十七条 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后,按照此前正在执行的甲方渠道拓展服务费政策所涉及的尚未形成双方资金结算数据的剩余渠道拓展服务费,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 第十八条 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后,在扣除在此三个月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根据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的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费用后,将尚未支付的渠道拓展服务费及渠道支撑费用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不变或双方另行约定。如协议终止或解除前的渠道拓展服务费及渠道支撑费用不足以抵扣前述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在日内补足。 第四章 保证金 第十九条 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保证

9、金总额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 日内以 / 方式向甲方全部付清。同时,乙方不得将此项保证金费用转嫁给客户。 第二十条 甲方可根据乙方代理业务范围的变化、业绩考核结果、客户投诉情况以及其他规范性要求,调整乙方的保证金金额。如甲方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付清。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在推广所代理甲方业务中发生的违规情况以及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扣除乙方保证金中的部分直至全部款项。甲方在扣除乙方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款项后,及时通知乙方扣除原因及金额,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未及时增加及/或补足保证金的

10、,甲方按照本协议中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后,乙方应按规定结清相关费用及退回甲方所提供的物资和资料,并将客户资料移交给甲方。甲方在扣除乙方所欠款项,结清甲、乙双方间全部应收应付账款后,应将剩余的保证金返还乙方。 第五章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变更、市场竞争形势、技术进步、业务或产品更新等情况,调整渠道拓展服务费及渠道支撑费用政策,调整后的政策视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自甲方确定的生效日起开始执行调整后的政策。甲方调整相关政策后,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权依照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乙方履行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以及

11、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甲方有权自主制定和调整相关各项规范性要求和考核办法,并根据已制定的规范性要求、考核办法,对乙方承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乙方的业务能力、发展客户质量、服务质量、信用状况、回款速度等各项指标进行考核评估。甲方有权根据考核评估结果,调整乙方的代理资质等级和保证金标准,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权指导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开展的各项业务代理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的营销活动组织、客户服务质量、资费标准执行情况等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本协议第二章第五条所约定的营业场所内使用甲方

12、的企业形象、品牌等标识,如乙方超出授权使用或未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使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限期更正要求,如乙方未按要求更正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单方面终止合作,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政策和/或制度,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规定和/或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从乙方的渠道拓展服务费、渠道支撑费用、预存款、3G终端款和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罚金、赔偿金和/或其他款项。 第三十条 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代理义务提供必要的营销、业务与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或提供推广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资料。 第三十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代理

13、业务范围及相应的信息安全保护级别,为乙方开通营业系统及业务支撑系统的业务办理工号,配臵相应权限,并负责为乙方提供有关业务规范、办理流程、系统操作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最新资费标准和资费政策、促销活动计划等方面的规定及方案。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享有其它权利和义务 乙方连续三个月无销售业绩,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业务代理合同。 ; 合同终止,即甲、乙双方所有履行的业务合作关系终止,甲方将停止支付乙方的所有佣金。 ; 第六章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规章政策。乙方应主动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及企业

14、信誉,服从甲方经营业务上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和服务管理规范,积极配合甲方的市场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业绩考核,有权按照本协议项下相关约定及业绩考核结果要求甲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和渠道支撑费用,并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及甲方要求的真实、有效的发票,同时自行承担相应税费。 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告知其所发展的客户与甲方直接签署相关业务协议,乙方不得擅自以乙方的名义与其所发展的客户就本协议项下乙方代理的业务签署任何协议。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当正确地宣传推广甲方相关业务和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客户或作出虚假陈述。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客户作

15、出超出甲方所制定和公布的政策之外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加以约束和/或导致甲方承担电信服务合同之外的任何义务。 第三十八条 乙方保证其所代理的业务执行甲方的价格政策、资费优惠政策及其他营销及服务的政策,且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前述甲方所制定政策的范围和标准,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就甲方正式公布的价格单或价目表之外的项目向客户进行报价或收费。 第三十九条 乙方针对其所代理的业务自行开展的市场推广活动,事前必须及时报经甲方审查批准,并应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条 除甲方原因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其所发展客户中的欠费客户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同时,乙方应负责

16、向相关欠费客户进行催收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乙方负有对其发展的中国联通客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履行查验、登记的义务。乙方在为客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在与客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必须如实登记客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 所称入网,是指客户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开户、过户等。 第四十二条 乙方在进行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时: 有义务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并进行查验,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有关部门信息库进行验证等。客户身份证件,具体是指:个人客户,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代理人/监护人有效证件原件;单

17、位客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等。 个人客户、代办人、经办人个人有效证件是指: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 单位客户有效证件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照会。 有义务要求个人客户、单位客户的经办人如实书面填写以下信息:个人客户,填写个人有效证件类别、证件所载的姓名、编号、地址等资料;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包括代办人的有效证件类别、证件所载的姓名、编号、地址;单位客户,填写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经办人有效证件类别、证件所载的姓名、编号、地址。 对客户出示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实后,乙方通过身份证阅读器、公安

18、身份系统认证、使用电子实名客户端等方式,采集客户有效证件所载信息并上传联通业务支撑系统中保存,以完成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 客户存在如下行为之一的,乙方不得为其办理业务:客户拒绝出示真实有效证件原件;拒绝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变造证件。 第四十三条 乙方有义务配臵落实进行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所需要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身份证阅读器等。 第四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相关客户资料业务管理规范的要求,确保客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并按甲方的客户资料归档要求,每 10 日一次交至甲方。乙方在代理推广甲方业务时,如出现因乙方所填写的客户资料

19、与客户证件不符或资料登记遗漏等情况引起客户申告或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甲方。 第四十五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对知悉的客户资料应严格履行其保密义务,应遵循甲方对客户资料保护管理、使用、处理等工作要求;应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和制度,确保客户资料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或毁损、交易、非法向他人提供以及通过其他形式不当利用客户资料,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将客户资料用于任何本协议约定范围外的用途。如因此造成客户损失的,由乙方依法承担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第四十六条 乙方不得在甲方授权范围之外收集、使用客户资料和信息。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

20、强迫等方式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与客户的约定收集、使用客户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七条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落实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以及客户信息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用于承担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经营性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区域及面积等,擅自变更或转移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十九条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享有其它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义务承担其发展的客户产生的欠费,乙方承担其发展客户欠费金额的全部; 甲方给予乙方的信用额度及管理要求 / ;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五十条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另一方的商标、服务标志或

21、标识和其他知识产权( 包括其中英文字、字样或其名称的一部分)及与此相类似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其他合法权利。 第五十一条 乙方保证其将经过甲方同意后取得的印有甲方的品牌名称、商标、服务商标或标识的文具、广告、推广文字或其它物品及证件只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业务。 第五十二条 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能将其在订约以及经营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与甲方及其业务相关的未公开的资料和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用途。 第八章 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第五十三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22、乙方未按时交纳营业款、营业款与终端款差额、终端款发票,未及时增加或补足保证金、预存款时,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保证金和渠道拓展服务费、渠道支撑费用、预存款、3G终端款等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有权对乙方采取暂停业务受理工号及相应权限,暂停发货,暂时中止向乙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渠道支撑费用等处罚措施,直至乙方的上述违约行为得到纠正。同时,乙方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款项 / %的违约金,直至付清相应款项之日。乙方逾期 / 日仍未能付清全部费用的,甲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的,乙方除应继续付清所欠费用和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第五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

23、保证金和渠道拓展服务费、渠道支撑费用、预存款、3G终端款等款项中扣除相应违约金,直至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相关损失。如因此出现纠纷,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经营假冒伪劣、违法的产品;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方;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单方面停止其所代理的甲方业务; 乙方违反甲方经营与服务规定,造成客户重大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 乙方未执行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及/或客户信息保护的工作要求,虚报、瞒报客户信息,欺诈客户,泄露客户资料的; 乙方未按承诺完成销售任务以及业绩考核目标的、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量或规模提供承诺的资源的;

24、 除上述条款外,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经甲方通知后,在 7 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的终止或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该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第五十七条 如果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导致任何其他第三方遭受任何损失并引起纠纷,且该等纠纷解决的结果最终导致甲方承担了任何责任,则乙方全额赔偿甲方受到的损失。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八条 如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本协议自行中止,直到不可抗力事件解除之日起恢复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相应顺延。遭遇不可抗力发生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另一方

25、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对协议履行造成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责。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 第十章 协议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五十九条 乙方如计划取消本协议项下承诺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资源的经营活动,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扣减乙方渠道拓展服务费、保证金等款项。 第六十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乙方不遵守甲方统一的资费标准和资费政策,或违背甲方规定的服务标准和市场宣传准则; 与甲方及其他代理商进行恶意竞争,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严重影响甲方与其他代理商的形象及利益;

26、乙方已发生或有明显迹象表明其人事状况、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能继续妥善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义务;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甲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乙方的其他违约及违规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不予纠正的。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其所持有的,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全部资料及物资,交还甲方或移交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章第五条中所约定营业场所内甲方标识的拆除或清除。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 %。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甲方指定第三

27、方负责对乙方所发展客户提供后续服务的,乙方应保证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的 7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客户资料移交给该第三方。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 %。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三条 双方同意,将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双方之间因本协议而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通知及确认 第六十五条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任何一方以(1)当面递交;(2)传真;(3)特快专递;(4)挂号信;或(5)电子邮件之中任

28、何一种方式送达对方,于对方收到之日视为送达。 第六十六条 双方约定,甲方的通知送达后,乙方以 当面递交 方式向甲方进行确认;乙方的通知送达后,甲方以 当面递交 方式向乙方进行确认。任何一方的通知送达对方后,被通知方不进行确认的视为违约。 第十三章 协议的生效、续签及其他 第六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应另行协商签署书面续约协议。 第六十八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同阶段制定的社会渠道管理规定及其他业务管理规定,应被视为本协议的有效部分,乙方应严格执行,如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为对本协

29、议的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影响到本协议有关条款的执行,则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第七十一条 本协议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如与补充协议存在冲突或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1.,业绩承诺协议书; 2、保密协议 甲方:中国 公司 分公司签字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公司签字代表: 日期

30、: 年 月 日 附件1 业绩承诺协议书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乙方承诺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间,完成如下业务发展目标及业绩考核指标: 一、发展_/_业务用户_/_户,_/_业务用户_/_户,_/_业务用户_/_户。 二、完成_/_业务收入_/_元,_/_业务收入_/_元,_/_业务收入_/_元。 三、发展用户质量指标及计算方法:_/_业务用户离网率(有效发展率、用户保有率)为_/_;计算公式为_/_。 四、乙方所发展用户的欠费率为_/_;计算公式为_/_。 五、客户投诉量小于_/_件。 六、其他业绩考核指标_/_。 七、本协议书是甲、乙

31、双方签订的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协议的一部分,与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_ 份,乙方执_ 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保密协议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乙方: 乙方系甲方通信业务的业务代理商,乙方依据双方签订的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相关通信业务,进一步规范乙方的代理行为,并保证甲方和甲方客户的信息安全,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该保密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业务受理规定,正确受理、使用、保管甲方用户提供的

32、所有有效证件、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公章等客户提供的所有资料。不得擅自利用甲方客户提供的资料办理与客户使用甲方业务无关的业务;乙方应将所有甲方客户信息存放在安全的、保险的地方,并承诺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甲方客户信息应能够有效地防范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甲方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身份、手机号码、年龄、地址、消费信息等。 第二条 乙方不得从甲方系统中寻找、拷贝、摘抄信息;不得利用其他的信息系统窃取、记录甲方系统信息及甲方客户信息。 第三条 严格履行代理协议及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涉及甲方的信息、商业信息的保密义务,乙方绝不将甲方客户的任何信息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

33、方。 第四条 如果乙方被要求向*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甲方客户信息,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统一对外提供,乙方无权向上述司法部门或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客户信息。 第五条 乙方终止甲方通信业务代理之后,应在5日内将甲方客户的所有的文本及电子信息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得留存原件、复印件、扫描件、影印件或者拷贝上述电子信息;在代理业务终止后,乙方对未公开的甲方信息及甲方客户信息仍应承担保密义务,即乙方对该信息承担永久保密义务,不受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协议和本协议有效期的限制。 第六条 乙方的代表、主管、雇员、顾问、分支机构等人员与机构对本协议涉及的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应对该等人员的保密义务负责。如上述人员或机构违反保密义务,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违约及赔偿 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乙方对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和基于本协议所获得的甲方的任何资料等均应严格保密,如一旦泄露应缴纳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赔偿,赔偿以甲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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