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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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 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 第

2、五条 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为: 警告; 记过; 降职; 留用察看; 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处分期间与解除: 处分期间指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分别为: 警告,三个月; 记过,六个月; 降职,十二个月; 留用察看,不少于十二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降职,降职是指有职务的人员降低职务等级;降级是指无职务人员降低职位等级。 第八条 违纪违规行为应追究领导责任的,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降低一档处理。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被评选为先进

3、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职位等级和岗位工资档次,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8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6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降职处分的,管理序列员工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专业序列员工降低一个职位等级,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职位等级降低一级,岗位工资按降级后职级对应发放,不发放绩效工资。处分期结束后,所在单位可安排其在较原职级降低一至二个职级的岗位上工作,各类薪酬待遇按确定的职级对应发放。 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

4、及其它利益,应予追缴。 因违纪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各单位不得再通过任何方式录用。 第十条 受处分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未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员工在处分期间因重大立功行为受到*部门或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它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或留用察看。 第十二条 一人犯有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按其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规定中两个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 处分期间,没有

5、悔改表现且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它处分的,按较高处分的上一档处分予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被调查期间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6、;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有其它干扰、妨碍公司调查行为的。 第十五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本规定所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于第十三条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本规定对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 第三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行

7、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公司议事规则或决策规定,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给公司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 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不

8、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 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 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严格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严格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违反项目预决算管理规定,工作失职,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决算的; 其它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9、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的;或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 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 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损害公司利益的; 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响

10、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 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它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超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11、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 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公司员工人身、设备、通信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 其它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

12、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发现对方违约,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其它

13、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或服务规范,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公司形象的; 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通信、交通、消防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司财产被贪污、侵占、盗窃、诈骗、丢失、损坏、浪费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违反国家和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不履行生产安全工作职责,或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

14、安全责任事故的; 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规定,改动计费软件、计费系统的; 私自篡改、销毁通信系统数据资料的; 违反规定,泄露客户资料、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等信息的; 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 其它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报表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错报统计资料

15、,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其它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监察、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监察、审计的; 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拒绝对监察、审计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拒不执行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审计建议的; 有其它阻碍

16、监察、审计工作行为的; 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或利用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司印章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秘密和商业秘密,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节 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17、,解除劳动合同: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虚列或者隐瞒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节利润的;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的; 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的; 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 拒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等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

18、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 其它违反会计工作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公款私存的; 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的; 转移、截留公司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它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它机构理财的; 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公司资产的;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公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的; 偷逃

19、国家税款的; 在公司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工作过程中私分、侵占公司资产的; 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资金的; 其它违反国家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节 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人事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利用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它条件办理个人事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在生产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

20、旷工5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在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采取请客送礼、谎报业绩的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 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失察或失误的。 第三十三条 在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收入分配、奖励处罚、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收安置等工作中,违反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或

21、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弄虚作假招聘的员工和安置的复转军人,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公款出国旅游的;临时出国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外期限,或擅自改变路线的; 在涉外活动中违背国家政策或损害国家尊严、利益的;在国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者不尊重当地的宗教习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者擅自

22、组织出国考察、学习、培训团组的; 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 出国不归的;发现在国外的工作人员或本团组成员出走不归,不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为出走人员出走提供条件的; 驻外机构员工擅自脱离单位,或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违反规定在国外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其它违反劳动纪律、人事纪律等方面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节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或工

23、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的; 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收受贿赂的;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它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

24、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利用公司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未经批准兼任本公司所出资公司或者其它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它收入的; 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 其它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

25、重的,给予降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的;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公司与本公司或者有出资关系的公司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的; 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其它可能侵害公共

26、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奢侈浪费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超出预算及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的; 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 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 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的; 在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员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的; 其它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

27、下列不良作风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 ; 用公款支付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的; 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的;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活动的。 第四十条 其它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节 其它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

28、,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组织员工越级或聚众上访,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 已经解决的问题反复上访,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

29、给予降职、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门或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重大的员工违纪违规问题或上级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 第四十七条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根据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按照

30、规定应给予处分的,办理立案手续; 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将处分意见报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作出是否处分的决定;处分决定通过时间为处分生效时间; 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调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八条 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通知公司工会。 第五章 申诉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在对违纪违规员工下达处分决定后,被处分员工如对处分决定不

31、服,可在接到书面处分决定后30日内,由本人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或上一级公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受理员工申诉的单位在接到员工申诉后6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员工作出书面答复。申诉员工如对答复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司内部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在上一级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处分决定或被解除劳动关系持有异议,或者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部门对作出的错误处分进行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经公司第 届员工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总经理签署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受到处分的员工是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相关党组织给予相应处理。 违纪违规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程序及时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以适当方式告知公司全体员工;告知员工后本规定自动转为公司所属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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