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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大学房屋租赁订金收据中央大學版房屋租賃訂金收據 收 據 茲收到租屋訂金 新台幣元整,預訂次頁之房屋租賃契約,並於日內雙方應確立本約。本約確立時,訂金即作為首期租金之一部;若本約不能履行,適用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1。 此據 出租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1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2、。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國立中央大學版租賃契約書 出租人 立契約書人 承租人 茲因房屋租賃事宜,雙方合意訂立本契約約款如下: 第一條 總則 一、房屋標示:縣市里鄰路段巷弄號樓室 二、租賃範圍:前項地址之房屋全部,樓層,套房間,雅房間,車位 三、租金之計算配合租期,除另有約定外,按國曆最低以月為計算單位;若因故未滿十五日、以半個月為單位計算租金,滿十五日但未滿一月、以一個月為單位計算租金。 四、本於契約所生之一切費用,除另有約定外,以新臺幣為計算貨幣。 第二條 租賃期間 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共計年,月,學期 第三條 租金、押金 一、租金每月,每學期,每個月元整。乙方應按時給付甲方;支
3、付方式不限,限於現金,轉帳,匯款,支票,其他。租賃期間內,非因重大因素、甲方不得調漲租金,但乙方得因此終止契約。 二、押金元整,乙方應於簽訂本約之同時給付甲方。甲方除結算第四條第二項之費用、或扣抵乙方本於契約所生之一切費用外,應於乙方返還房屋時,無息退還乙方。 第四條 稅捐與租賃相關費用 一、就本租賃標的應納之一切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等,由甲方負擔。 二、租賃期間,因使用租賃標的所生之電費,公共電費,瓦斯費,水費,電話費,網路費,有線電視費,大樓管理清潔費,停車場管理費,其他,由乙方負擔。收費方式為:。 三、其他收費,若甲方未於契約訂立時告知,非經乙方同意不得加收。 第五條 轉讓轉租禁止 未
4、經甲方之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權轉讓與第三人,亦不得將房屋轉租或出借與第三人。 第六條 修繕及改裝 一、房屋或基於租賃標的之相關設備,因自然使用所產生之耗損,由甲方負責修繕;若經乙方限期催告仍無修繕、或無法有效改善,乙方得終止契約、或請求減少租金。 二、乙方如有改裝、加裝設施之必要,應取得甲方之同意,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除有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2之情形、或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於返還房屋時回復原狀。 第七條 基本住居規則 一、租賃期間,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及維護租賃標的;除經甲方同意外,房屋僅供住家使用,乙方不得將房屋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若違反前述規定
5、,乙方應負一切責任。 二、契約簽訂時,甲方應告知乙方住房須知或生活公約,或租賃標的所在之公寓大廈住戶間、就房屋及相關設施之使用訂有規約或其他之決議。租賃期間,前述規約之增修,乙方亦應遵守之;但若新增乙方之負擔,乙方得因此終止契約。 第八條 終止租約 一、租賃期間,乙方因違反第五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或乙方積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經甲方限期催告繳納仍不支付時,甲方得終止本租約。 二、租賃期間,除前項或法令另有規定之情形外,非經乙方同意, 2 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有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
6、存之增價額為限。 甲方不得任意終止契約。 三、租約之終止,甲方應返還乙方賸餘月份之已繳納租金。除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六條第一項後段、第七條第二項後段但書、或法令另有規定之情形外,若乙方於租賃期間內提前終止本約,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支付相當於壹個月租金之賠償金額。 四、租約之終止,經甲方定七日以上之搬遷催告、或租期屆滿已表示不再續約時,若乙方仍未於前述日期遷讓完竣,自租約終止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支付按月租之貳倍計算違約金。 第九條 租賃期間之存續 乙方對該租賃標的有優先續租權,除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於租賃期間屆滿前壹個月通知甲方續租意願,否則喪失該優先權利;續租契約,除契約內容已經雙方
7、合意更改外,視為舊契約終期之延展,但應標明延展之租賃期限。 第十條 租賃標的之返還 租賃關係消滅時,除有第六條第二項後段但書、或另有約定之情形外,乙方應即日或於約定遷讓完竣之日內,將租賃標的回復原狀、遷空返還甲方。 第十一條 送達 契約雙方之相互通知,應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未經書面告知他方,致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合法送達之日期。 第十二條 管轄法院與調解先行原則 一、因本約所生之爭議,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二、若爭議雙方之其中一方為國立中央大學學生、或為五權里雙連里房東聯誼組織之成員,兩造之一方提起訴訟前,應先由中央大學軍訓室會同相關當事人進行調
8、解;若當事人之一造另行提起訴訟,他造得據以請求法院駁回其訴。 三、前項之調解辦法由中央大學軍訓室另訂之。 第十三條 誠信原則 本契約書一式貳份,由立約雙方各執乙份;本約如有未盡事宜,適用民法等相關法令之規範,立約雙方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立契約書人: 甲方: 身份證號碼: 戶籍住址: 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戶籍住址: 電話: 立約日 注意事項: 民國 月 中華 年 日 1. 本注意事項僅促請訂約雙方注意,並非本約之一部份,無約束雙方之效力。 2. 訂約時務必詳審契約條文,由雙方簽名、蓋章或按手印,並寫明戶籍住址及身份證號碼,以免日後求償無門,請特別注意。 3. 訂約時應先確定訂約者之身份,如身份證或駕照等身份證明文件之提示。如立契約書人有一方為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4. 應注意房東是否為屋主或二房東,可要求房東提示產權證明如所有權狀、登記簿謄本或原租賃契約。 5. 交屋時可拍照存證租屋狀況,以供返還租屋回復原狀之參考。如租屋附有傢俱,以列清單註明為宜。 6. 在交付押租金或租金時,房客應要求房東開付收據交房客或於房客所持有之租賃契約書上註明收訖為宜。同時房東返還押租金於房客時,亦應要求房客簽寫收據或於房東所持有之租賃契約書上記明收訖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