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十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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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生十不石羊镇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有效地教育违纪学生,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省教育委员会颁布的云南省全日制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处分条例。 第二条 扰乱学校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性质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或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尚不够以上处罚而应当给予校纪处分的,依照本规定处分。 第三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并将处分结果记入学生档

2、案。 第四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开除留校查看 第五条 有下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 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致使课堂教学不能正常进行的。 2、 影响学校集会、运动会、文娱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活动的。 3、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4、 挑拨、煽动同学,或诱发同学引起争吵的。 5、 在校园内大声喧哗起哄,制造混乱的。 6、 拒绝、阻碍教师执行职务的。 第六条 有下列妨碍学校公共安全行为的,处以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 携带匕首、弹簧刀、马刀等管制刀具进入校内的。 2、 约

3、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内肇事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 损坏用电设备,未经批准、私自使用电器和拉线的。 4、 多次点灯烛,玩火或打火机且不听劝阻的。 5、 私自爬围墙外出的。 6、 爬窗或撬锁等非正当进入寝室的,带不明身份的人在寝室留宿的。 第七条 在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公安部门处罚的,处以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1、 殴打同学,造成轻微伤害的。 2、 欺侮辱同学或者捏造事实侮辱同学的。 3、 威胁同学安全或干扰同学正常生活,性质严重的。 4、 辱骂、顶撞教职工的。 5、 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的。 第八条 严重警告以上有下列侵犯公私财务行为之一,尚不够公安部门处罚的处以严重警告

4、以上处分。 1、 偷窃、骗取学校或同学的财物,数量较少的。 2、 敲诈勒索同学财物,数量较少的。 3、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同学个人财物的。 第九条 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违反第一条者,处以记过以上处分。 1、 赌博者或为赌博提供方便的。 2、 传看黄色录像书刊的。 1 3、 对违纪行为知情不报,隐瞒事实提供伪证的。 4、 故意损坏学校花木的。 5、 违反食堂买菜秩序、不听劝阻的。 6、 违反纪律次数较多或影响较差的。 第十条 有下列不适宜中学生生活行为者,处以记过或记大过以上处分。 1、 在校内吸烟或喝酒的。 2、 进入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酒吧等娱

5、乐场所的。 3、 与社会上有劣迹的人交往的。 4、 超越同学之间的一般友谊,处于非正常交往。 第十一条 考试犯规舞弊处罚规定。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科目考试成绩为0分,并处以警告以上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的。 2、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3、 影响考场秩序,经劝阻仍不改的。 4、 在试卷规定以外地方写姓名、考号及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5、 不按指定位置就坐的 6、 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7、 夹带、抄袭、接传、交换答卷的。 8、 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9、 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试场的。 10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11、威胁或顶撞监考教师,情

6、节严重的。 12、代人考试或代人代考的。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处罚规定: 1、 一学期累计旷课10-18节,处为警告处分。 2、 一学期累计旷课19-36节,处为严重警告处分。 3、 一学期累计旷课37以上,处为记过处分。 4、 旷课节数含自修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记大过以上处分。 1、 连续两学年品德行为考核不及格者。 2、 严重警告处分期间继续违反校纪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3、 赌博数额巨大,或从次在校聚众赌博者。 4、 偷窃数额巨大或从次偷窃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5、 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多次参与打架以及约带校外人带凶器打架者。 第十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从重从严给

7、予处分。 1、 打架斗殴使用刀或其它器械者。 2、 与同学矛盾后约请校外人员及校内同学参与者。 3、 已受处分重新违纪者。 4、 事件发生后,学校正在处理,继续扩大事态者。 5、 违纪后认识态度较差者。 6、 影响恶劣或败坏学校声誉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酌情从轻处分。 1、 主动报告和认识错误者。 2、 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 2 3、 主动配合学校处理好案件、减少影响者。 4、 交代问题彻底,确有悔改表现者。 第十六条 对于其他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处理。 第十七条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由政教处审核公布、备案。 第十八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半年内学生经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撤消其处分。 第十九条 受警告处分以上处分的学生应将其处分记入学生档案。毕业生学生在其毕业时间内尚未撤消处分者,应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不予毕业,只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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