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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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促进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的用人观念,不断完善选拔、培养、管理相协调,素质、能力、业绩相统一,特长、需求、发展相促进的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工作思路。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三条 管理范围: 1公司任命的各部门正、副经理; 2公司推荐的各部门党组织正、副书记; 3经公司领导班子认定须由公司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适用范围

2、:公司及各驻外办事处。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五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注重学习、借鉴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潜心钻研本职工作,了解公司其他岗位的工作内容,特别是关联性较强岗位的工作职责,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合作。 第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要做贯彻执行公司决议、决定的表率。加强团结合作,正职之间、正职与副职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正职对本部门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负全责,副职对分管的工作负主要责任。中层管理人员要注意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各方面意见,充分调动部门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七条 建立中层管理人员外出报告制度。中层管理人员请假应遵循公司考勤制度。因公、因私外出,

3、除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外,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职离岗2天以上,其他副职离岗3天以上,须向分管领导报告。返回后应及时销假。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因故离岗时间超过1周的,应委派副职主持工作,代为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分管领导汇报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项。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向分管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工作汇报主要包括:部门运行情况、工作设想、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第三章 任职的素质要求和条件 第九条 中层管理人员选聘任用的素质要求: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与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掌握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

4、熟悉市场经济规则,具有胜任岗位要求的决策领导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资产权益; 3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具有良好的工作实绩; 4廉洁自律,诚实守信,不以权谋私、不侵占公司财产、不泄漏公司机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中层管理人员选聘任用的资格条件: 1应当具有下一层次相应岗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并有优良的业绩记录; 2中层管理人员正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中层管理人员副职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重要、特殊岗位引进人才,岗位工作业绩突出且获得有一定级别荣誉称号者可破格任用。 第四章 任职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任职的

5、基本程序: 1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副职人选由公司领导班子审定后直接聘任; 2党支部书记由公司党总支提名或经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后,书面上报公司党总支,由公司党总支讨论审定后予以批复任命。公司党总支也可以直接任命党支部书记人选; 3公司派往各驻外办事处的经理、副经理人选由公司领导班子审定后直接聘任; 4公司团支部书记候选人由公司党总支审定,并征求上级团组织意见后,按团章规定选举产生; 5为加大对中层管理后备人员的培养、使用、选拔力度,积极创造条件,营造使中层管理后备人员脱颖而出的环境和机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12名经理助理。 6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任用,要坚持规范管理、注重实绩、德才兼备、群众公

6、认原则,并严格执行程序。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前要征求党总支意见并实施任前公示制。 第五章 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竞争上岗、公开招聘是选聘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的重要方式。竞争上岗、公开招聘主要适用于选聘任用公司的各部门正、副职经理。 第十三条 竞争上岗主要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开招聘一般面向市场进行,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定向招聘。 第十四条 实施岗位竞聘,应成立相应竞聘工作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竞聘。 第六章 任届任期和任职试用 第十五条 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届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并实行契约化管理。公司党组织负责人任期按党章规定实施。中层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交流调动或退休的,不受任

7、期的限制。 第十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应进行考核并重新办理任职手续,不再被聘用的,其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七条 对中层管理人员职务晋升及引进人才等,如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任职试用,任职试用期一般为3至6个月。试用期满后须进行考核。对合格者,给予正式聘任,其任期从任职试用之日起计算;对不合格者,则免去其试任职务。 第七章 薪 酬 第十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根据公司全面薪酬分配办法实行年薪制或岗薪制。 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由公司综合部负责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中层管理人员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文化、学术、境外培训等高费用的教育培训

8、,须根据公司员工教育培训规定,经公司同意并办理手续后,方可参加并分别根据不同情况报销相关费用。如公司认为有必要,可与参加者签订服务期限协议。凡经公司同意后参加学历、学位培训的费用,须在取得毕业和学位证书后方可报支。 第二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将培训证书等有关凭证报公司综合部备案。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成绩,列入考察范围。 第九章 考 察 第二十二条 选拔中层管理人员须按照所任岗位职务要求进行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了解选拔对象的德、能、勤、绩、廉。 第二十三条 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程序。没有经过考察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如多数人对被讨论对象持

9、不同意见,应暂缓作出决定。讨论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成员到会,必须记录单列。 第二十四条 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有相应职能部门两人以上参加; 2可采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民主推荐、同考察对象谈话等方法,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情况; 3形成书面材料,全面、准确记录考察结果,并按规定归入本人档案; 4综合分析、归纳考察情况,向公司领导班子提出考察报告。 第十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两种。考核内容主要是工作实绩,以量化指标为主,兼顾道德品质和思想素养。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其对公司部署的各项工作落实、

10、岗位目标责任和业绩责任书目标完成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采取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个人考核与部门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评鉴、反馈意见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一般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第十一章 交 流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管理范围内的中层管理人员实施规范的岗位交流。 第二十九条 中层管理人员岗位交流原则: 1优化结构原则。使中层管理人员年龄、知识、专业结构合理; 2有序适度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数量适当,有序实施; 3积极有效原则。积极引导,注重实效,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

11、置; 4服从大局原则。严格组织纪律,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 第三十条 中层管理人员岗位交流范围: 1公司各部门之间的交流; 2公司与各驻外办事处之间纵向交流; 3各驻外办事处之间横向交流; 4行政工作岗位与党务工作岗位之间换岗交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管理范围内的中层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岗位交流。对于岗位的调动,中层管理人员应服从,如有异议,可向任免机构提出个人看法,但一经组织决定,应当服从。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岗位调动的、在通知本人后的10日内不到任的,可免去其原岗位职务。 第三十二条 中层管理人员岗位调动中聘用的相关程序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层管理人员岗位

12、调动依据有关规定经公司党总支、总经理室批准同意后,由公司综合部负责办理具体手续。 第十二章 回 避 第三十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宜应实行回避制度。其中,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在讨论中层管理人员职务任免或其他有关事宜时,与会人员涉及本人及其亲属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有上述关系的人员应回避的工作关系: 1不得建立垂直领导关系; 2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办事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主管人员的职务; 3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主要负责人的部门或办事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 4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三章 特殊原因的岗位变动 第三十六条 中层管理

13、人员特殊原因的岗位变动,是指其年龄或自身健康或机构调整及中层管理岗位职数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担任原任职务,给予重新安排适当的岗位,其薪酬待遇标准另行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由于健康原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再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或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不能适应岗位工作的,应免去其任职职务。 第三十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因机构调整及岗位职数发生变化不再担任任职职务的,应按照“能上能下”的原则,重新竞争上岗或安排适当岗位,其待遇标准根据“薪随岗变”原则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三十九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退休按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办理退休手续,无须其本人提出申请。在到达退休法定

14、年龄前的一个月,由公司综合部安排有关领导与中层管理人员本人谈话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职务自行免去,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五章 诫勉谈话 第四十条 为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增强中层管理人员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实行诫勉谈话制度。遇有下列情况,须及时与中层管理人员谈话: 1工作变动、职务升降、到龄离岗或退休; 2取得荣誉、受到奖励或批评、处分; 3贯彻上级要求发生偏差; 4工作或生活遇到较大困难与挫折; 5考核评价以后; 6工作所需派往本市以外地点工作前; 7发现或反映中层管理人员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廉洁敬业、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 8本人需要反映有关情况

15、,主动提出约谈; 9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具体由公司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二条 中层管理人员诫勉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讲究方法;要从关心和爱护角度出发,与谈话对象坦诚相待,使他们主动地向组织汇报个人思想和工作情况;同时要给予谈话对象充分表达个人意见或就某个问题作出解释的机会,从而达到弄清事实真相、防微杜渐和团结、教育、帮助的目的。 第十六章 辞职、解聘 第四十三条 中层管理人员辞职是指其辞去任职职务,包括任期未满辞职、引咎辞职、规劝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任期未满辞职时,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报告公司。关键岗位中层管理

16、人员和各驻外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期未满辞职,须经过公司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处理。辞职申请者在未得到答复前,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者,公司可给予相应处分;因擅自离任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等原因直接造成企业重大损失、重大事故,除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处置外,本人还应主动引咎辞职,辞去现任任职职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审计、监察等工作的人员对引咎辞职者的工作失误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因能力、精力等原因,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或不能完成经营目标时,公司或所在办事处可向本人提出要求,规劝其辞去现任职务。

17、第四十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过错、过失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时,公司或所在办事处可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任期未满辞职、引咎辞职、规劝辞职和责令辞职均须本人写出书面辞职报告,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依照有关程序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层管理人员,公司可予以解聘: 1经年度考核不能胜任所聘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岗位的; 2因违法违纪而受到查处的; 3其所聘的岗位发生变化,拒不服从岗位调整的; 4擅自离开岗位达半个月以上的; 5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况。 第十七章 中层管理人员后备队伍 第五十条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建立中层管理人员后备队伍。对后备队伍的选拔必须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注重工作实绩、注重发展潜力、注重结构合理的原则。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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