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中学与幼儿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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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韩中学与幼儿园合同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合同订立日期: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 青岛中韩 乙方: 青岛鸿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方就本工程等各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 二、工程承包范围 乙方应完成以下工程内容: 1.基础工程: ; 2.电气工程: ; 3.给排水工程: ; 4.园林绿化工程: ; 5.其他: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2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2、标准: 五、合同价款 币种 : 合同总价: ¥: 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3 八、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

3、务。 九、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甲方和乙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4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

4、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 甲方: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分包方: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5、承人。 17 项目经理:指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

6、乙方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5 乙方装备:指属乙方所有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甲方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价款:指乙方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 5 价款。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7、。 120 开工日期:指甲、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甲、乙方在协议书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乙方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123 工期:指甲、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5 图纸:指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等。 126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

8、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28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 13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

9、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3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 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

10、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甲方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方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

11、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甲、乙方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5、图纸 51 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

12、方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52 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53 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乙方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乙方造成损失和导致工期延误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通知与送达 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 6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甲方或工程师发给乙方的一切证

13、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乙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乙方为此指定的 7 其他地址。 63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乙方发给甲方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甲方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甲方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三、甲方和乙方 7、甲方 71 甲方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 72 甲方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

14、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15、、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3 甲方可以将72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74 甲方未能履行7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乙方 81 乙方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乙方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82 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根据甲方委托,在其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工程量预算和设计,经工程

16、师确认后使用,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向工程师提供季、月、日度工程进度计划; 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8 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如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甲

17、方应承担相应费用;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 乙方未能履行82款各项工作,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9、工程师 91 甲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将工程师的姓名、职权通知乙方。实行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甲方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18、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甲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甲、乙方的任何权力与义务。 9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甲方的批准: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向设计人或乙方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对合同约定的乙方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提出或批准索赔; 签发支付证书; 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

19、得甲方批准的其他权力; 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须经甲方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由甲方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甲方已予批准。 9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甲方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职责和任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12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9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乙方,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乙方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

20、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96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12小时内给予书

21、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12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8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失误,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导致工期延误的,甲方

22、应赔偿乙方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9 工程师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甲、乙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时,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项目经理 101 乙方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其代表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由乙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其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乙方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0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接收人在回执上签

23、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03 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撤销项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104 项目经理按甲方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0 五、分包 11、分包 111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

24、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112 乙方将其范围内的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可以与甲方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3 乙方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乙方必须根据11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114 乙方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乙方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解除总包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乙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15 分包公司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116 乙方应禁止分包公司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25、。 117 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公司结算。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公司支付各种工程款项。甲方擅自向分包公司支付工程款项的,视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不影响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进行正常的结算。 六、施工准备工作 12、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21 乙方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进度计划。 122 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和时间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23 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

26、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24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乙方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乙方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 13、施工准备 131 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不对设计、标准/规范原因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11 132 乙方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

27、到乙方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 133 在施工期间,乙方如果遇到不属于不可抗力、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导致工期延误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34 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13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乙方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负责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乙方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

28、错误必然给乙方造成损失和导致工期延误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36 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乙方进行本工程施工。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乙方造成损失和导致工期延误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37 甲方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乙方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甲方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和导致工期延误的,甲方应赔偿乙

29、方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310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甲方批准,可免费提供给乙方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甲方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乙方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甲方支付。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4、开工及延期 14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14天前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书,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142 乙方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

30、认,报甲方批准后答复乙方。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43 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15、暂停施工和复工 151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甲方不予补偿: 因乙方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乙方负责的必要停工; 12 乙方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因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 152 因甲方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乙方造成损失和导致工期延误的,

31、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3 乙方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21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51款范围之内,乙方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7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乙方可以作出以下选择: 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乙方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甲方; 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乙方有权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154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乙方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乙方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

32、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16、工期及延误 16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必须按照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完成,或于根据16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16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工程变更;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遇不可抗力; 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八、材料、设备供应 17、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7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

33、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当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甲方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48小时通知乙方,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乙方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172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在乙方接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如甲方未按171款通知乙方验收交接,则乙方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甲方负责。 173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甲方

34、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13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甲方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甲方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甲方负责补齐; 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乙方造成损失和导致工期延误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4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甲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8、乙方

35、采购材料设备 181 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乙方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182 乙方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183 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19、材料设备的检验 19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乙方负担。 192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甲方

36、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0、工程质量和检验 20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02 乙方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配备和组织足够的工

37、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乙方、分包公司、指定分包工程的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组织甲方、指定分包工程乙方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负责组织甲方、指定分包工程乙方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14 因乙方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乙方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3 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1、工程的保护 211 从开工之

38、日起,乙方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及交给甲方。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乙方无需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甲方负责。但是,乙方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212 乙方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破坏,乙方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13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

39、在工程竣工移交前,乙方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公司、指定分包工程乙方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乙方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乙方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对分包公司、指定分包工程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负责人负责修复。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款项支付 22、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 合同价款由甲乙方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 22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甲乙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 223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综合单价一经甲乙方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

40、范围以外的事件,甲乙方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综合单价。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时,其超出10%部分由甲方承担或收益。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一经甲乙方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甲乙方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风险范围外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合同价款。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或因价格变动导致工程价款增减幅 15 度超出合同总价的10%时,其超出约定幅度部分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可根据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作调整。调整因素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

41、合同价款;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调整;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甲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预算造成的费用增加; 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224 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222中所列三种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225 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多余项目或清单工程量有误,由乙方提出,工程师确认后,合同价款可按第222条约定方法作调整。 226 乙方应当在合同价款可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甲方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乙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

42、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27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甲乙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28 列入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在明确后14天内,由乙方向甲方提报书面价格确认通知,甲方自接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该价格已认可。合同价款按照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29 指定分包工程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甲乙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210 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乙方应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甲方批准确定暂定金额。 2211 甲方要求乙方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乙方应在接受甲方要求的14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甲方或工程师提出施工签证,甲方或工程师签证后施工,如甲方或工程师未签证,乙方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乙方自负。 16 23、工程量的确认 231 乙方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乙方提出的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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