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维护我市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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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依法维护我市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为依法维护我市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活动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 正常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的以下规定: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 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 超过5人;任何人不得强制他人参与或者阻止他人退出走访活动。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信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信访人在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

2、机关予以 训诫、批评教育、劝阻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设置横幅、标语等宣传物,或者散 发传单、呼喊口号扰乱公共秩序; 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 非法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 纠缠、侮辱、围攻、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接待场所损毁公私财物; 非法滞留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扰乱机关工作秩序; 其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信访人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示威,必须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3、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未经许可举行集会、游 行、示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劝阻、制止、命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 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走访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对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进行走访的,由精神病患者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卫生部门 将其接走。对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患者,由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性 约束措施; 对传染病患者在发病期间进行走访的,由卫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公安机关 予以协助; 对生活无着流浪乞

4、讨人员走访的,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救助管理规定处理。 五、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 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依法处理问题,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规范信访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活动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到有关国家机构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

5、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任何人不得强制他人参与或者阻止他人退出走访活动。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信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信访人在走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呼市公安局及时取证并予以训戒、批评教育,劝阻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家机关门前及公共场所设置横幅,标语等宣传物,或者散发传单、呼喊口号、宣讲、播放录音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的; 纠缠、侮辱,围攻、威胁、殴打、谩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在接

6、待场所损毁公私财物的; 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管制刀具进人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的; 滞留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 利用群众上访进行破坏活动和煽动、策划上访群众聚集闹事、制造事端的; 采取其它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 三、信访人在国家机关门前及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示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未经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由呼市公安局予以劝阻、制止、命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由市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依法采取必要强制措施,并将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四、在处置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大规模群众聚集上访事件时,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果断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 对发生在信访接待场所的群众聚集上访,由信访部门牵头,组织上访人员所属单位、部门或上访人员所在地*协调处理,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秩序。 对发生在信访接待场所以外的群众聚集上访,公安机关和信访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并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宣传法律法规、制止违法行为、疏导上访人员到信访接待部门解决问题,对不服从疏导劝阻的,应带离现场。 对在自治区党委、*等重点地区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大规模群众聚集上访事件,由市委、市*值周领导牵头,组织公安,武警、信访等部门及上访人员所属单位、部门或

8、上访人员所在地*,成立现场协调工作组,按照各自分工,统一组织现场疏导和处置工作。 五、对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走访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对精神病患者进行走访的,由精神病患者监护人、近亲属或所在地区、单位将其带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传染病患者在发病期间进行走访的,由卫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走访的,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妥善处理。 六、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依法处理问题,接受人民群众的

9、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特此通告。 为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人民*信访办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得在接待场所以外的地点走访或者以信访为名

10、聚集。 三、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接待完毕后,应当自行离开接待场所,不得滞留。 四、不得非法组织、串联、煽动他人到国家机关聚集闹事,不得强制他人参加走访活动,不得以信访为名募集、索取他人财物。 五、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的;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打横幅标语、散发传单、呼喊口号、聚集哄闹、非法滞留等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11、 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损毁公共财物、寻衅滋事的; 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在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影响其他信访人正常信访活动的; 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进入国家机关及其接待办公场所的;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将其弃置于国家机关门前或接待场所的; 组织、策划、串联、煽动、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幕后操纵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七、上述行为如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公安机关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需要明令解散的,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的时间内拒不服从、继续滞留现场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命令人民警察使用警戒或采用其他强制手段强行驱散,对仍继续滞留现场的将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八、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以及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走访的,由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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