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持枪的辩护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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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非法持枪的辩护词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接受艾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李建华律师出庭为汪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现本辩护人提出如下罪轻的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参考。 一、被告汪某某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侦查、起诉到今天的庭审,对于基本事实,被告的供述是一致的。而且被告因非法持有枪支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社会危害。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三第6项3款的规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二、被告是初犯、偶犯。 根据庭审查明,被告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没有犯罪前科,是因一时糊涂,不懂法,出于对枪支的

2、好奇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被告是初犯、偶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三、被告当庭自愿认罪。 庭审中,被告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的表现。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三第7项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四、被告持有涉案枪支的时间很短,对社会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实际购买了涉案枪支。所以涉案枪支并非真正属于被告“所有”,被告只是好奇拿来把玩了几天,依法应该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鉴于被告具有法定与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所居住的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了请求从轻处罚的谅解书,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从有利于被告积极改过,承担孝敬父母,承担父爱如山的责任,贡献社会出发。本辩护人认为被告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本辩护人恳请法庭坚守“治病救人”的的司法理念,对被告作出公正又具有人性化的判决。 谨呈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李建华 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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