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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制度*单位 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印章刻制和使用管理,维护印章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出现纰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印章的刻制 中心各类印章的刻制、注销,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对刻制、注销的印章,综合科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备案。 各科室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如因工作需要刻制业务专用章,须报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样式,由办公室负责刻制并备案。 第二条 印章的管理 中心印章、中心印膜、中心财务专用章等,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 使用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中心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上行文或向上级领导报送材料需要使用单位印章的,经单位主任批准后,方可用印。 以单位名义印发文件、进行表彰、会签文件、对外联系公务等,使用单位印章的,须经单位分管主任批准后,方可用印。 负责印章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对申请用印事项进行登记或留存签批件,对审批手续不完备或不合要求的,不予用印,由申请用印单位完善手续后,方可用印。 对工作要求紧急或单位领导在外地而又确需用印的,由申请用印科室报请单位领导同意,可先用印再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