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有哪些时效时限的规定.docx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3240903 上传时间:2023-03-12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37.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交通事故中有哪些时效时限的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交通事故中有哪些时效时限的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交通事故中有哪些时效时限的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交通事故中有哪些时效时限的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事故中有哪些时效时限的规定.docx(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交通事故中有哪些时效时限的规定交通事故中有哪些时效时限的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会涉及到很多有时效限制的程序,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什么时间内应当下发、检验鉴定什么时候申请、调解要用多少时间等等。本文就此详细介绍涉及到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程序有哪些时效时限规定。 一、管辖权异议和未当场报警的时限 1、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2、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二、检验、鉴定的相关时限 1、公

2、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

3、无主车辆或a0k9c WWW.shcdtg.COM 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6、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4、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交警调解的时限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

5、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a0k9c WWW.shcdtg.COM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4、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5、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a0k9c WWW.shcdtg.COM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