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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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民事答辩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 邓国敏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 被答辩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起诉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作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对被答辩人提出的医疗费用不持异议。 二、对被答辩人提出的鉴定费用持有异议。 该伤残鉴定是被答辩人个人私自委托所做的,首先在程序上就存在违法,答辩人对鉴定结论的真实客观性不予认可。故该鉴定费用,答辩人无需支付,理应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三、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误工费赔付请求不予认可。 首先,被答辩人本身

2、并无工作,只是零星的打点散工补贴家用,被答辩人本身未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因受伤而导致了其收入的减少。 再次,即便存在误工的事实,被答辩人主张的误工期限180天与每天的误工费用100元/天,也是明显违背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一是,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收入是每天100元,二是,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很有可能连十级都评不上,属于伤害中程度最轻的,这不必然导致持续误工的结果,因此被答辩人将误工时间计算为180天是不合理的,其误工时间只能按照实际治疗时间21天计算。 四、对被答辩人提出的护理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持异议。 五、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营养费持有异议。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将营养费的

3、期限计算为51天没有依据。从出院记录中,我们没有发现有任何关于加强营养的医嘱,故答辩人只认可被答辩人住院治疗期间21天的营养费。 六、对被答辩人提出的交通费持有异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被答辩人未提供任何交通费用实际支出的正式票据,故答辩人对1500元的交通费不予认可。 七、对被答辩人提出的二次手术费持有异议。 二次手术费是由被答辩人个人委托鉴定机构所做出的,其鉴定结论本身就不具有真实可信

4、性,故答辩人不认可鉴定出来的8000元的二次手术费用,二次手术费用应以后续治疗的实际支出计算。 八、对被答辩人提出的伤残补助费持有异议。 首先,该伤残鉴定是被答辩人个人私自委托所做的,在程序上就存在违法,答辩人认为此情况下所作的鉴定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其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也无法保证。 其次,被申请人内固定物现仍未取出,还需要二次手术,属于治疗未终结,依照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此情形是不符合司法鉴定的条件的。 再次,鉴定意见书对于被申请人的病情有夸大的嫌疑。纵观被申请人的病历、医学影像片以及出院记录,均没有显示被申请人的右肩胛骨的骨折属于粉碎性骨折。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是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是与

5、客观事实不符的。 综合上述理由,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相应地,对于被答辩人提请的伤残补助费的主张也不予认可。 九、对被答辩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持有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0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等”。 据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伤残程度很有可能连最低的十级都达不上,且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联系医院救助被答辩人并在责任认定之前就主动垫付了绝大多数的医疗费用,答辩人已经履行了一个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尽了全力。基于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院核查认定,慎重考虑,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法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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