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管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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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管辖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管辖 在最高院第六批四个指导性案例中,华泰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案,对保险公司代位行使请求权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指导。 案件中,陈某某驾驶的保险人为华泰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机动车辆在北京朝阳区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为对方司机李志贵负事故全部责任。华泰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对保险车辆支付了83878元的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后华泰公司在北京东城区法院起诉李志贵和其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83878元。 后经法院查明,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虽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住址为东城区,但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河北怀来县,事故发生地为北京朝阳区。法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而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起诉法院,而不是依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诉讼法院,否则将不会被受理。于是对天安保险公司的起诉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赔偿诉讼,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人住所地位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先打官司后收费,没有拿到赔偿款不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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