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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调委会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做好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之花”。 按照中央政法委和省、市关于重点抓好化解社会矛盾的精神和“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要求,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更好地解决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是便民利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 交
2、通事故调委会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规定、规章和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 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 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交通事故调委会调解交通事故纠纷不收取费用。 交通事故调委会受案范围 一、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权利义务纠纷; 二、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处理,且交通事故责任已 经确定的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 三、无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且事故各方一致申请 交通事故调委会调解的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 四、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款分割纠纷、劳动合同 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 五、路外
3、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 六、其它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且符合人民调解条件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 事故当事人申请交通事故人民调解享有的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如当事人和参与调解人饮酒,可要求不进行调解。 事故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力,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 盾; 四、自觉履行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 五、交通事故调委会要求申请或参加调
4、解的当事人提供 其主张民事权利的相关证据时,申请人或当事人应当及时提 供相关证据。 交通事故调委会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一、调解员必须严格公正、保持中立,按照自愿平等协 商的原则,依法调解; 二、严禁搞有偿调解,坚持免费提供咨询和服务; 三、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七、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礼品、有价证券等物品; 八、律师、法律工作者兼任人民调解员的,不得作为所 调解纠纷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参加调解或者 诉讼: 九、人民调解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不准酒后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