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相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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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员相关制度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 调解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合理地调解案件,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二、调解员应在调解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到达“调解中心”指定地点进行调解工作。 三、 调解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当案件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完毕时,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 四、 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应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在调解笔录和协议书上分别签名确认,并送达协议书。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工作,并引导双方当事人进入诉讼、仲裁程序。 四、督促当事

2、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劝导、帮助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五、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如发现保险公司在条款、服务等工作中有应改进的问题,应当草拟建议书提交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工作承诺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徇私枉法,不弄虚弄假。 二、实行统一收案、结案制度。矛盾纠纷应在20天内调处结案,特殊案件,酌情延期。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引领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调处结案却不能当场履行完毕的纠纷,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四、实行过错追究制。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人民调解

3、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调解员工作行为规范 依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员在履行职务、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 坚持原则; 举止文明; 爱岗敬业; 廉洁自律; 热情服务; 注重学习。 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不得徇私舞弊; 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不得吃请受礼。 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1 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1、 调解当事人的权利: 2、 调解当事人的义务: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要求

4、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遵守调解规则。 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自愿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室纪律 一、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调解: 1、酗酒的人; 2、携带凶器和其它危险物品的人; 3、赤膊、赤脚或穿背心、拖鞋的人; 4、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室秩序的人。 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随意走动; 2、不得喧哗、哄闹; 3、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6、因共同调解的事项,参加调解一方和双方当事人人数过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一方代表不得超过3人; 7、对于违反调解室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室。 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原则和任务 一、工作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 二、工作原则 1、合法合理原则:调解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 2、平等自愿原则:调解纠纷必须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工作任务 1、调解保险事故责任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和经营者遵纪守法,尊重社会2 公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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