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目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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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目考核办法人民调解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目标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人民调解工作实绩,推进人民调解机制健康、高效运转,更好更多更快的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省人民调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调解工作目标实行年度考核制,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分值考核。 第二条 本办法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实施考核时,除具体明确了不得分的款项外,其余款项应当视工作完成情况酌情得分,得分基数为1分。 第三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制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应与本目标分开、同步考核,最后统一折合成100分

2、,其中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分数占60%,本目标考核分数占40%。 上级机关没有制定年度重点工作考核目标的,以本办法为唯一考核目标。 第四条 考核主要依据当地党委*、司法行政机关相关文件贯彻落实,人民调解统计报表、台账、工作记录,日常工作检查等。 第五条 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考核主要内容及分值设定: 组织领导:10分 1、地方党委*重视,纳入综合目标、年度综治工作或平安建设内容加以考核或专题研究部署。5分。否则,不计分。 2、地方党委*出台人民调解工作文件,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或表彰会议机制。3分。否则,不计分。 3、地方党委*当年召开常委会或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讨论、学习人民调解。2分。否则,不计分。

3、第1款和第2款,只要纳入目标考核和出台相关文件,则每年均可以得分。 组织建设:15分 1、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建立健全。2分。 2、乡镇、村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率达到100。5分。否则,不计分。 3、企业事业单位和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数量同比增加,5分;同比持平,2分;同比下降,不计分。 4、本地人民调解工作层级网络基本建成,调解小组、调解工作室等应建率达到80%以上,3分;低于60%,不计分。 队伍建设:15分 1、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达100,5分;培训率低于95%,不计分。 2、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善队伍结构,注重选聘有文化、素质高

4、、道德好、经验丰富的社会优秀人士、政法退休干部、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或聘为特邀人民调解员。4分。 3、探索建立专业化、专职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招聘社会优秀人士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非公在职人员、专家学者担任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3分。 4、加强基层力量,定期选派优秀机关干部到基层司法所挂职锻炼;积极解决司法所力量薄弱问题,做到“乡乡有所,所所有人”。3分。 制度和规范化建设:15分 1、建立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工作机制有机衔接,工作流程明确具体,形成实质性对

5、接。3分。 2、指导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例会学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重大矛盾纠纷讨论分析汇报、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督查督办等制度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5分。 3、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科学合理具体的考核办法,实行市县乡村纵向考核制度。3分。 4、辖区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率达100%,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率达80%,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率达50%。4分。 工作实效:20分 1、工作重点突出,特色鲜明,适时召开人民调解会议,推动工作展开。3分。 2、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到早发现

6、、早解决。6分。 3、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受理率和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96以上,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镇”,6分;本地矛盾纠纷调解总成功率低于90%,不得分。 4、当年辖区内实现“四无”,即:无因调解不力或不当引起的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民转刑、非正常死亡事件。5分。 经费保障:15分。 1、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3分。 2、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全部得到解决,基本能够保障工作开展,5分;超过50%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补助经费的,不计分。 3、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全部落实到位,7分;出现一例调解员补贴经费未落实到位的,不计分。 宣传工作

7、:10分 1、纳入法制宣传内容,采取多种形式,结合普法工作或专题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法规暨人民调解工作。2分。 2、编写人民调解案例或典型经验做法或制作人民调解工作专题片。2分。 3、组织先进事迹报告会,大力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典型事迹或者印发学习文件。1分。 4、扩大人民调解社会影响,本地人民调解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先进人物被国家、省级、市级媒体或单位采用、发表、播放或表彰,分别计5分、3分、2分、1分。 本款计分均限本年度,且累计计分不超过10分。因表彰、采用、播放时间原因,当年未能计分的,可纳入次年计分。 第六条 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考核全部结束后,考核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更加具体的考核细则。 第八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所的目标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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