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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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安全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检查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疾病、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及时进行治疗,并经医生证明已治愈无传染性后才能恢复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人员卫生管

2、理制度 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 二、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食品从业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抠鼻子后;6、处理动物后废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四、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工作衣帽从事或专间操作无关的工作。 五、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六、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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