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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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建合同宿迁市*投资建设 项目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 委 托 方: 代 建 方: 使 用 方: 宿迁市建设局印制 - - 1 - - 项目代建合同 委托方: 代建方: 使用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宿迁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工程建设相关管理规定,为保证*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代建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二、项目代建工作内容 三、项目投资控制金额 1、以审计通过的根据施工图纸编制的预算为准。 2、施工图纸须经甲

2、方确认。 3、*相关部门规费及垄断企业的服务性收费按实追加。 4、其他追加预算情况按通用条款执行。 - - 2 - - 四、项目计划工期 以工期计划表为准。 五、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六、代建管理费 按工程项目投资控制金额的 %计算。 七、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九、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十、本合同一式 6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2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3、邮编: 电话: 电话: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 - 3 - -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项目”是指甲方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乙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的代建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甲方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甲方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

4、于甲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乙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不可抗力是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二条 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5、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 - 4 - - 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甲方的职责 第四条 确定项目负责人,负责与乙方进行对口联络,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各种书面文件、指令、答复以乙方项目负责人签字为准。 第五条 确定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牵头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协调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六条 作为付款义务人担当乙方与各方签定的有关本项目的一切合同的见证方。 第七条 对项目工期、设计变更、追加预算等事项进行签证确认。 第八条 审批乙方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款付款方案,按计

6、划和付款方案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合同支付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奖励。 第九条 自建、自购部分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第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审计,及时接管完工工程和设施。 第三章 乙方职责 第十一条 成立项目部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由项目负责人签发和接受各种文件、指令等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方案征集、组织评审、施工图委托设计、施工图纸审查等工程建设前期手续报批。 第十三条 负责按规定组织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筑设备、材料等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第十四条 组织施工图纸、招标文件会审并邀请甲方参加。 第十五条 组织项目例会,编制工程月度简报

7、报送甲方和各相关部门。 - - 5 - - 第十六条 根据施工图纸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对工程现场进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工程建设,协调工程各参与方工作。 第十八条 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款支付方案。 第十九条 对项目工程因现场地质情况、设计漏项、错误、不可抗力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所引起的变更和签证进行核实,并按相关规定完善相应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工程竣工合格后移交,在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前,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甲方参加,验

8、收合格后向甲方或有关部门移交,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廉洁建设的规定,健全制度、廉洁奉公。 第二十三条 对因工程发生的额外工作和附加工作提出工作方案和工作计酬标准报甲方或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丙方职责 第二十四条 若丙方与甲方为同一法人主体时,丙方职责即为甲方职责。 第二十五条 若丙方与甲方为不同法人主体时,丙方享有以下职责: 1、丙方可以通过甲方对代建项目享有监督权和知情权,丙方无权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代建项目相关情况; 2、丙方可以通过甲方对代建项目享有建议权或具体指令,丙方无权直接向乙方下达指令。 第五章 预算、资金财务管理 - - 6 - - 第二十六条

9、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设立工程基建帐,做好日常财务核算并接受甲方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工程预算经审计后作为代建控制金额,出现下列情况的应予以追加预算: 1、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不正常的天气情况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造成原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2、因甲方要求变更使用功能、材料、工艺和标准等,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 3、因现场环境、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纸需进行调整的; 4、因设计漏项、错误而需要弥补或调整的; 5、国家或地方政策规定应予追加预算的; 6、非乙方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涉及预算变动的变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1万元以下的,由乙方自

10、行确定; 2、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乙方会甲方、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确定; 3、5万元以上的,由甲乙双方、财政、审计部门四方提出意见后报市*审批。 无审批手续不予认可,乙方不得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定后甲方先期支付项目投资额的5%作为前期费用,前期费用用途为:支付办理各类审批手续时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规费和垄断企业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第三十条 乙方应严格按图纸进行建设,控制工程投资,对工程最终决算投资较原审定金额节余的,按节余金额的30%给予奖励,超出审定金额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申请支付按以- - 7 - - 下程序进行: 工程款支付应先由工

11、程款申请单位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经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附合同和相关资料报乙方财务、纪检和负责人审批,乙方根据工程进度和审批的申请用款情况编制工程款付款方案附合同和相关资料报甲方审查确认,在甲方审查确认后将全套资料报财政部门进行核拨。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乙方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审计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审核完成后根据审核结果会同甲方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将财务资料整理完善归档,在财政部门下达工程财务决算批复后向甲方或有关部门移交。 第六章 竣工移交 第三十四条 乙方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邀请甲方参加

12、。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完成后,乙方将工程相关资料向甲方和有关部门移交,资料的移交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组织物业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接管现场,办理交接手续,逾期视为甲方接收,乙方在甲方接收管理下组织零星扫尾和整改计划工作,同时将相关保修资料进行移交。 甲方在接管现场后,可以将工程项目转交丙方,并与丙方履行移交手续,移交过程与乙方无关。 第三十七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保期内的维护、维修、测试、服务等事宜由甲方要求乙方协调处理,由施工方、供应方、安装等单位负责,质保期满后由甲方自行负责各项事宜,并根据保修情况核拨质量保证金和代建管理费。 若丙方在质保期内

13、有维护、维修、测试、服务等事宜的要求时,须通过甲方对乙方下达书面要求。 - - 8 - -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造成工程质量有问题和工期延误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并按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经权威部门评估的损失; 工期延误罚金=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 第三十九条 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造成工程质量有问题和工期延误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并按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经权威部门评估的损失; 工期延误罚金=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 赔偿款从项目代建管理费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提出索赔

14、要求。 第四十条 乙方未对工程建设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建设资金进行规范管理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原因致使合同约定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另一方可提出解除合同。责任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三条 各方有权就因合同方原因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对方因该索赔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15、,予以免责,甲乙双方对相关事宜协商解决。 - - 9 - -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合同如有确需变更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定补充协议。 第四十七条 乙方取得财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财务决算且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宿迁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3、宿迁市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 第

16、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负责组织接收。 第三条 甲方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乙方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1、本合同签定后一周内支付代建管理费 万元;2、工程主体封顶时付 %,计 万元;3、工程完工后付 %, 计 万元;4、审计结束后十日内付 %,计 万元;5、余额在保质期满后支付。6、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款付款方案后3日内审核结束。 第四条 甲方应在3天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条 甲方的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乙方的项目负责人: ;现场代表: 乙方向甲方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未将工程

17、进展情况及下月工程计划书面汇报甲方。 - - 10 - -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甲方无偿为乙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方提供必须的现场办公用房。 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宿迁仲裁委员会仲裁。 附加合同条款: 1、甲方提出的改变已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建设等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结合工程情况组织进行可行性分析,将变更方案和结果书面告知甲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无法变更和未报批及报批未得到批准的部分不予以变更。 2、甲方不参与现场管理,甲方对现场的意见及要求可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进行落实。 -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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