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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 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一: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苏州富宁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天鹅荡路2880号, 法定代表人:姚群成,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贵委驳回苏州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 事实与理由 : 根据申请人与苏州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模具加工制作合同第9条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向甲方当地法院起诉。”这应该属于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
2、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综上,申请人认为,苏州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约定管辖不明,仲裁协议,苏州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权向贵委申请仲裁。 此致 苏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苏州富宁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XX年x月x日 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二:仲裁管辖异议书 申请人: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红酒买卖合同争议案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现申请人特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是两份所谓合同
3、。但是,申请人在这两份合同上既没有签名,也没有盖章。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 本争议中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两份合同上虽然有仲裁条款,但由于申请人并未在这两份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因此,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并不存在;除此之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也从未以其他书面方式单独达成过请求仲裁的协议。 综上,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
4、协议是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受理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机构”对本争议没有管辖权。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进出口有限公司 代理人: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岩 xxxx年十二月二日 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三:仲裁管辖异议书 异议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异议人: 身份证号 ,住江苏省。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 事实及理由: 根据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双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第十条10.1款约定:“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
5、有权在该等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该约定确定了仲裁管辖的时间是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排除了争议发生六十日以后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被异议人在其仲裁申请书 “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纠纷的产生”中陈述,“申请人自支付全部增资价款至今,被申请人*未按照增资扩股协议2.1.4、4.2条款的约定完成*科技的工商变更登记,亦未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或向申请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可见,被异议人认为的争议发生的时间为20XX年x月x日。 综上事实,按照协议约定,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应当在其认为纠纷发生后六十日内的20XX年x月x日之前,而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却是在争议发生后近两年的20XX年x月x日,而仲裁机构在双方发生争议六十日后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特提出以上管辖异议,请求确认*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 此 致 *仲裁委员会 异议人: 20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