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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与监察的区别找劳动仲裁,还是找劳动监察?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有哪些区别? 一、找劳动仲裁,还是找劳动监察 程某是某企业员工,与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在工资结算时,对12月加班工资的结算发生了争议。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无法提供加班证据,可能承担败诉结果。程某想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大部分朋友都比较熟悉劳动仲裁部门,对劳动监察部门可能了解不深。如果发生劳动争议是向劳动仲裁投诉还是向劳动监察举报,或者两者可以同时进行吗?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国家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作为第三者居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裁断是非,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
2、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即使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其举报了企业违法的情况,它也不在该争议当事人之间明断是非,而只就企业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检查和处理,它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是找劳动仲裁还是劳动监察,主要区分点是我们要举报还要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工作模式是对单位明显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处罚,适用于举报;劳动仲裁部门对双方争辩进行裁定,适用于投诉。我们可以通俗理解为:前者相当于警局,后者相当于法院。回到上面的案例,程某因加班费结算存在争议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可能会不被受理。 二、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有哪些区别 劳动
3、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其中,从基准到监察则主要体现公法的特征;而从合同到仲裁,带有传统的私法特征。 2、机构组成不同。劳动监察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能机构或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主要强调行政性,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做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执法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同级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仲裁处(科),体现三方性,具有准司法性质
4、。 3、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劳动法律规范按其规定事项不同,可划分为关于劳动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关于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按其法律的约束力不同,可划分为强行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所依据的必须是强制性规范,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以合同条款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作为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仲裁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既可以是强制性规范也可以是任意性规范,并且还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调解和裁决。 4、法律地位不同。劳动监察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劳动仲裁中,仲裁机构是“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5、受案范
5、围不同。劳动监察受理的案件范围为:(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劳动仲裁受理的案件范围为:(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
6、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6、受案时限不同。劳动监察受理案件的时限是两年;而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7、程序不同。劳动仲裁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不允许通过劳动者放弃权利,免于追究法律责任;劳动仲裁的程序集中体现了自愿原则,如提请仲裁的自
7、愿,处分权利的自愿等。 8、处理方式不同。劳动保障监察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除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举报及劳动者的投诉外,还要主动进行巡视检査,并以査处、纠正行政相对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督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目的,既涵盖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除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则是应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而开始仲裁程序,以处理纠纷、解决争议为目的,属于事后矫正,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 9、证据收集方式不同。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还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劳动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10、生效时间及
8、救济方式不同。劳动监察决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应立即执行,行政相对人不服决定的,可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11、申请强制执行主体不同。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相对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仲裁的调解书和仲裁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找劳动仲裁,还是找劳动监察,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有哪些区别”的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劳动纠纷的法律知识可以联系智飞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