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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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外费用 增值税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2、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河北: 十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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