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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关系档案保管协议曹妃甸区人才交流中心 单位委托人事关系、档案保管协议 一、协议各方代称: 甲方:曹妃甸区人才交流中心 二、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法规规定,乙方委托甲方保管本企业员工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 三、甲方在代理期限内,提供以下服务: 1. 保存人事关系; 2. 保管人事档案; 3. 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主要内容的相关证明。 四、乙方在代理期限内,负责: 1. 及时将委托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移交甲方归档; 2. 与委托人员解除合同关系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督促个人到甲方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转移手续; 3. 负责转达甲方对乙方委托人员的有关通知; 4. 乙方涉及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等变更,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重新变更或撤销本协议; 5. 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宜。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