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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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意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主要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四章 会计的内部控制 第五章 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公司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财务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财务公司协会根据中国财务公司行业自律办法,借鉴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1 结合财务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是财务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

2、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所从事的各种业务活动的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一种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 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 确保财务公司各项业务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规范业务活动,提高财务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 果; 保证财务公司各项业务的稳健运行和资产的安 全与完整; 确保财务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 第四条 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必须贯穿各项业务过程,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财务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

3、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各级人员都必须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审慎性原则。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2 防范经营风险,任何业务的开展都要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制衡性原则。财务公司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应当做到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财务公司应围绕防范和降低风险、提高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建立以资产安全为核心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划分相关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在部门和岗位之间建立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七条 财务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业务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

4、部门在实施内部控制中应明确各自的职责。 董事会负责制定财务公司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确定财务公司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负责对财务公司董事、管理层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依法实施财务3 检查; 业务稽核部门应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应当有权获得财务公司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检查和反馈。 风险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应当制定和实施识别、计量、监测涵盖各项

5、业务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并针对各类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九条 财务公司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环境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授权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预报系统,包括风险的评估监测制度、考核指标体系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

6、防范系统等。 第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监测报告体系,4 严密监测资产质量的变化,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资产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资产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禁掩盖不良资产的真实情况,确保资产质量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防止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开办新业务,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和评估,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不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

7、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x月x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应符合有关金融监管要求。 第三章 主要业务的内部控制 5 第一节 贷款及融资租赁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明确、相互 制约的信贷管理体制,做到审贷分离。 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贷款规模、种类、期限、担保条件确定审查程序和审批权限,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查、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贷款利率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当设

8、立审贷委员会,作为信贷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审贷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集团发展战略确定财务公司的信贷政策和信贷计划; (二) 审批对成员单位的贷款和融资租赁; 审批对集团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 审批对成员单位的担保; 处理不良贷款。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和健全信贷部门和信贷岗位工作责任制。信贷部门的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6 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信贷部门负责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清收。 在贷前调查阶段,财务公司应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其还款能力。重点考察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金状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等内容,并审

9、核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 调查人员应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调查掌握的情况,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并提交审贷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司审贷委员会应在贷前审查阶段,结合集团发展战略,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严格审查、评估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预测借款人的现金流量。担保贷款还应对保证人的合法性、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审贷委员会应将集团发展战略和防范风险相结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贷款申请进行表决,并应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发

10、放贷款时,应与借款人签定规范的贷款合同。担保贷款还应与担保人签定规范的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7 要交付的,应依法交付。 第二十九条 财务公司信贷部门在贷款发放后,应当跟踪借款人对借款合同执行的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掌握影响借款人经营的不利因素,向审贷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办理贷款展期,应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并对不良贷款适时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贷款分类制度,对贷款进行分类

11、、认定、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对不良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并按照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贷款台账及档案,及时完整地反映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办理融资租赁及开展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赁业务等的内部控制,参照信贷业务的内部控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对应产品售价总额8 的70%。 第二节 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投资业务。 第三十八条

12、 财务公司开展投资业务应实行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明确界定投资决策权限。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依据,有科学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投资的实际情况按规定提取投资跌价准备和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开展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制定投资策略; 选择投资方案; 批准投资建议;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书面授权投资部门的投资权限。 9 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司投资部门应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具体承担投资的管理工作,负责投资的实施、追踪、调整。

13、第四十四条 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要采取审慎性原则,并保持合理的期限、品种结构。 第四十五条 财务公司开展有价证券投资业务,必须做到投资决策、交易执行、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相对分离。 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制订完善的有价证券投资交易操作规程及投资账户、资金、操作人员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投资部门的交易记录应与证券公司的交割单及会计部门账务核对,确保交易记录与财务数据的准确一致。 第四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对有价证券投资的持仓情况、盈亏状况、风险状况和交易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监控,使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各项风险指标符合监管指标的要求并控制在公司承受范围内。 第四十九

14、条 财务公司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充分考虑风险的情况下,报公司董事会讨论,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条 财务公司应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投资回报、发展前景等进行及时跟踪和定期评价,并适时对投资10 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规模 和控制程度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或日常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 高于30%,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三节 票据贴现、承兑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贴现、承兑的票据应是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签发的商业汇票。 第五十

15、四条 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与贴现时应核实取得的汇票的合法性,以及汇票项下各项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单据等的有效性、真实性。 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仔细核对汇票记载的事项及印章是否正确、齐全。对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的汇票,还应审查背书的连续性和被背书人名称以及背书人签章的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司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时,应对申请贴现的企业和承兑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检查汇票的真伪,取得承兑人的查复确认书,对符合财务公司要求的商业汇票方可办理贴现。 11 第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时,对符合其要求的企业开立的商业汇票方可办理承兑。 第五十八条 财务公司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应符合

16、当时国家的有关利率规定,同时考虑市场利率的变化,以防范利率风险。 第四节 存款及 *借款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九条 财务公司存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浮动利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财务公司接受成员单位开户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仔细核对印鉴、账号、金额、期限等内容。 第六十一条 财务公司对各单位开立的账户应经常检查账户收支情况,及时对账,切实做到财务公司与各单位的账务相符。 第六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对存款账户进行持续监控,发现账户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跟踪和分析。 第六十三条 财务公司吸收存款的期限结构应与贷款的期限结构相匹配。 第六十四条 财务公司不得变相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及个人存款

17、。 第六十五条 财务公司办理境外 *借款须经国家外12 汇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十六条 财务公司 *借款应对 *利率、汇率走 势做出评估和预测,充分考虑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 第五节 同业拆借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七条 财务公司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应分析利率变化情况,防止因市场利率变化引起的价格风险。 第六十八条 财务公司开展场内拆借业务须经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批准。 第六十九条 财务公司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头寸不足,严禁用拆入资金发放贷款或做投资业务。 第七十条 财务公司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第七十一条 财务公司拆出资金应核实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并对拆借交易限额做出相应合理的判定和选择。

18、 第七十二条 财务公司场内拆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展期。 第六节 债券承销业务的内部控制 13 第七十三条 财务公司的债券承销业务,应严格控制在集团及其内部成员单位之内。 第七十四条 财务公司从事债券承销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承销协议的约定。 第七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对发行人的资格及债券发行章程和其他法定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企业债券的合法性。 第七十六条 财务公司承销的企业债券应具有经国家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且信用等级在财务公司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

19、 第七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与发行人签定债券承销协议,如作为主承销商应审查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并签订债券分销协议。 第七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并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财务公司、发行人和担保人三方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财务公司在承销过程中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债券实物、托管凭证和资金等的安全。 第八十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自身经济实力确定包销金额。 第八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要求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到期时兑付资金足额及时到账,防止出现财务公司垫付兑付资金14 的情况。 第七节 中间及表外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八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中间及表外业务的管理制度和

20、操作流程。 第八十三条 财务公司办理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应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财务公司不垫款”的原则。 第八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加强对成员单位内部转账结算账户的管理,严禁成员单位相互之间及成员单位向集团外单位出租、出借账户。 第八十五条 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应对结算凭证进行审查,确认委托人收、付款指令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并按指定的方式、时间和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八十六条 财务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符合国家有关利率规定,办理委托投资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整体发展战略。 第八十七条 财务公司办理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业务应明确财务公司与委托人、借款人

21、或被投资人的责权利关15 系。每笔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金额不超过委托存款金额,财务公司不得垫付资金。 第八十八条 财务公司业务稽核部门应掌握表外业务的经营状况,了解表外业务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的重大影响。 第八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对担保申请人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调查。核实担保申请人及被担保项目的真实性,调查被担保项目的概况及项目的风险程度,落实反担保的条件。 第九十条 财务公司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九十一条 财务公司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第九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采取对担保和承诺类业务收取保证金等方式降低风险。 第九十三条 财务公司

22、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计量、监控、报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的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准确反映单个和总体业务风险及其变动情况。经营表外业务形成的垫款应当纳入表内相关业务科目核算和管理。 第九十四条 财务公司开展咨询顾问业务,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客户对象、业务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客户提供真实性、准确性的信息,并为客户保密。 第四章 会计的内部控制 16 第九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并执行规范化的会计账务处理程序。 第九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

23、规办理会计业务。 第九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明确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权限,各级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凡超越权限的,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九十八条 财务公司会计岗位设置应实行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 第九十九条 财务公司的会计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不得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第一百条 财务公司应定期将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账实、账据、账款、账证、账账及账表之间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一百零

24、一条 财务公司应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查阅手续,防止会17 计档案的替换、更改、损毁、散失和泄密。 第一百零二条 财务公司应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密押等的管理。重要合同和票据应有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专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财务公司应对会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同时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会计部门的人员必须具备与其担当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和技能。 第一百零四条 财务公司应对会计岗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监交人的监督之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25、手续,严格执行监交程序。 第五章 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 第一百零五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信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开发、验收、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有效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财务公司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有效的用户管理和密码管理,对用户的创建、变更、删除、用户口令的长度、时效等均应当有严格的控制。 第一百零七条 财务公司应严格管理各类数据信息,数据的操作、数据备份介质的存放、转移和销毁等均应有严格18 的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财务公司运用计算机处理业务,应具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并为有关的审计或检查留有接口。 第一百零九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和健全网络管理系统,并对接入

26、国际互联网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财务公司应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保证网上交易数据的保密性、真实性,保证通过网络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及时更新系统安全设置、病毒代码库、软件补丁程序等,通过认证、加密、内容过滤、入侵监测等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计算机安全应急系统,制定详细的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对信息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更新系统安全保障技术和设备。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财务公司的业务稽核

27、部门应负责组织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建议高级管理层19 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百一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的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财务公司的各部门发现内部控制的隐患和缺陷,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的纠正机制。高级管理层应对业务稽核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理事会通过,由中国财务公司协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如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的有关内部控制的文件不一致,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的文件为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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