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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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核XX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村卫生室 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核准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村卫生室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山东省规范化诊所建设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核准。 一、申请开展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医疗机构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至少一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五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及执业护士和专职药师; 2、申房屋面积不得低于80,且诊室、治疗室、处置室独立并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3、配备处置抗菌药物不良反应所必须的急救

2、药品、器械、设备等; 4、医疗机构内的执业医师、乡村医生、药师必须经过我局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1 5、只能选用基本药物中的抗菌药物品种并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备; 6、须同聘用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为达不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购买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 7、制定各项医疗规章制度且落实到位; 8、医疗废弃物规范化处置。 二、其他要求 1、原则上口腔专科诊所、中医专科诊所、美容整形诊所不得开展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2、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审核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校验和换证一并进行,医疗机构变更的随变更验收一并进行; 3、执业医师、执业药师、乡村医生不低于每两年进行一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集中培训和考核,对新变更进入的执业医师,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和考核。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积极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自查整改,自评达标后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核准申请,由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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