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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规定 1 目的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4 管理要求或规范 4.1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4.1.1 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职业卫生条件,还必须做到: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4.1.2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备;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4.1.3 一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项目都不得进行使用和运行。 4.1.4 按照国家标准,在作业场所做好安全区域警示标志和文字说明,减少和预防事故发生。 4.1.5 防护装置要有专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用,以保证职工安全。 4.1.6 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材料:职业中毒危害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材料;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7 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严重危害职业健康的作业点无安全防范
3、措施的工作,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4.1.8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4.2 劳动过程的防护管理 4.2.1 所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医师,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4.2.2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2.3 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 4.2.4 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4、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4.2.5 有毒物品必须附有说明书,如实写名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2.6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的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2.7 使用单位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2.8 对停止使用或者报废的有毒作业设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
5、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在设备内的有毒物质。 4.3 职业健康监护和监督 4.3.1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品作业的劳动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其所禁忌的有毒作业。 4.3.2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将其安排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排。 4.3.3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3.4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
6、料。 4.3.5 有关部门应对各单位的有害作业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4 奖励与处罚 4.4.1 对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4.2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a 发生职业中毒和职业病; b 有害作业点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标准,逾期不采取防治措施,发生有毒物质泄露事件的; c 任意拆除和停止防范设施,职工健康受到危害的; d 新增的设备、工艺,未办“三同时”手续,擅自投入运行而造成危害的; e 不执行健康检查和有害物质现场检测制度和拒不参加专业培训的; f 任意安排不合适从事有毒作业的人员进行有毒作业而造成危害的; g 不遵守有关规定,任意处理有毒物质,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健康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