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管理制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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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工作管理制度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切实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我办保密工作实行党组负责制,党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检查本办的保密工作,督促对窃密、泄密、失密案件的查处。 2、保密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保密措施。 3、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

2、办干部的保密观念,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坚决同一切泄密、窃密等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工作职责 1、应熟悉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争做学法守法的模范。 2、应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 3、要懂得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复印件耍同原件一样妥为保管。 4、严禁携带或邮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售,如确因工作需要,应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保密局办理手续。 5、在对外交往和涉外活动中,既要热情友好,又要注意内外有别,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方人员提供党和国家的秘密。 6、不将秘密文件堆放在桌面上,人离开办公室时,应将秘密文件收藏在抽屉或橱柜,并随手关

3、门。 7、个人不得保存秘密文件,阅办完毕后应及时清退。 8、起草文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稿纸,不准随便乱扔,应投入废纸篓集中烧毁,重要的要当即销毁。 三、送阅、传阅文件的保密管理 1、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文件的送阅和传阅工作,呈送领导批阅的文件,应进行登记,领导批示后,应退还综合科,领导之间不得横向传批文件。 2、传阅文件一律采取直传方式,经管文件的人员应逐件登记送阅文人,阅后退回,要清点份数,阅文人之间不得横向传阅。 3、传阅文件一般每次不得超过两天,急件阅后即退,不得任意积压与延长时间。 4、传阅夹内的文件,不许随意抽取。若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收发人员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文件的传阅范

4、围。 5、文件阅毕后,必须签注姓名及时间。 6、传阅文件必须注意保存与爱护,不得污损或丢失。 四、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 1、综合科负责本办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科室不得擅自在计算机上安装其他设备。 2、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的网络必须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各科室接涉密网络的计算机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3、加强计算机使用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4、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5、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

5、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 6、各科室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由综合科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市保密局报告。 7、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五、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 1、本规定所称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 2、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3、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信息发布

6、、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4、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工作由使用存储介质的相关科室负责,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六、网络信息发布的保密管理 1、各科室要指派1名信息员负责信息采集工作,为本办门户网站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网站的维护、管理工作由综合科负责。 2、凡上网发布的信息需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上传,并由综合科审核公开发布。 3、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4、综合科负责上网信息的组织、制作,维护与管理,

7、及时更新内容,网络管理人员不得私自上网发布信息。 5、网站不得发布下列内容的信息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涉及本单位秘密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处罚措施 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保密制度,故意或过失泄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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