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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关系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不是互不关联、相互对立的,而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不可分割的整体。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所以说公开与保密都是一国建设事业发展所必须的,是国家利益之所在。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对*的监督权和言论自由的权利。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实现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信息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充分地开发和有效地利用*信息,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是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但是,保障公民
2、知情权不意味着信息完全公开。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 公开是有条件的,公开的信息必须是为非涉密的;保密是无条件的,信息公开必须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但是又不能因为*信息公开,就可以放弃保密原则。我国保密法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担负着保安全,保发展的重任。而当今世界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保密与窃密的斗争日趋复杂,保密工作更面临着新形势,面对着新挑战。所以,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还要特别注重处理好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在保密工作方针中应明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 总而言之,信息公开和保密之间并非对立不可调和,通过立法协调完全可以使它们形成一个相辅相成的制度框架。在信息公开与保密这个矛盾的统一体中,公开是绝对的,而保密是相对的,保密是对公开的保证,它围绕着公开而存在、发展。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同时信守权衡利弊、适时、适度、合理等原则。划清公开与保密的界线,做到既确保*信息公开,又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