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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首问负责制信访首问负责制 为给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申诉权利,充分发挥好信访接待工作的职能作用,将依法为民、利民、便民切实贯穿于各项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接待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群众事务服务窗口是代表我乡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日常工作的机构,并对领导批示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回复有关领导和当事人;其他各部门负责接待处理涉及本部门业务或案件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工作事项。 三、群众或当事人到乡上访、咨询办事、进行诉讼活动等,被问到的第一个值班人员即为首问责任
2、人。无论是否属于涉及本单位或本人的信访事项,首问责任人都必须要对其热情接待,对属于自己或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一律负责到底;对不属于自己或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应及时联系相关职能部门或告知来访人具体负责处理人员和部门的办公地点,决不能一说或一推了之,也决不能因自己的原因造成新的矛盾,增加来访人员的抵触情绪,给解决问题增加难度,要真正做到“人好找、门好进、事好办”。 四、各支部、站所社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此项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各支部、站所社应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接待信访工作。 五、信访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信访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改革开放、维护社会
3、稳定。 六、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政治观点、群众观点、民主观点、公仆意识,深入体察民情,正确反映民意,勇于排忧解难,伸张正义,真正做到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 七、对人民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和要求,宣传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认真解答当事人的咨询和反映的有关问题,力争使当事人有气而来,满意而归。 八、信访人员应及时掌握社会动态、信访信息,并将有关信访情况及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建议,共同做好信访工作,消化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九、群众事务服务窗口处理接待来信来访必须建立台帐,逐案逐件作好登记,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对信访提出的问题应按要求当日处理,尽力解决在初信初访
4、阶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分管领导,不得延误,对不属本乡管辖的诉讼性质的信访和非诉性质的信访,仍应当日转办或交办。 十、对于犯罪嫌疑人员自首的,信访人员应当认真做好自首记录,与公安派出所联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做好安全工作,在公安民警的配合下,当日将犯罪嫌疑自首人和记录材料送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对本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群众集体上访和矛盾易于激化的重要信访,要热情接待,稳定情绪,防止事态扩大,信访人员应当填写拟办单,提出处理意见,送乡长批办,凡属重大信访,须在三日内报上级相关部门。 十二、当事人反映接访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由当事人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信访人员必须热情接待,
5、并将当事人带到纪检监察部门。 十三、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于来访人员携带凶器、危险品应当收缴;对于酒后来访人员应禁止其进入接待室,并不予接待。 十五、信访人员在信访督办工作中,要根据上级机关及本乡领导的要求,抓好承接办理事项,经常主动与承办单位联系,随时了解掌握查办案件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审核办理结果,防止查办事项的积压、延误、漏办。 十六、各部门对交办、转办、查办事项应及时认真办理,并按期实事求是报告办理结果。对弄虚作假或未及时报告办理结果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对顶着不办的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责任。 十七、一般交办事项须在十五日内函报办理结果,紧急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结果。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向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并说明不能如期办理的原因。 十八、本制度从二0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